追贼闹出人命小贩获刑两年 法官:小偷不能乱打
被人偷个榴莲 小贩一路狂追 追上又推又打 不料蟊贼丧命 小贩受审喊冤 法庭仍判有罪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眼看自家水果摊上的榴莲被人偷走,追还是不追?水果摊贩谭某选择了紧追小偷,但他没想到,这会让他付出身陷囹圄的代价。追到小偷后,谭某给了对方两耳光,见小偷丢下榴莲后要开溜,又推了对方后背一下,之后小偷倒地不起,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认定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谭某当庭表示“要考虑一下”是否上诉,其家属则提出要上诉。
事发:
水果商贩追小偷追出命案
2015年1月26日傍晚7时20分许,38岁的湖南男子谭某在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与盘古路交界处摆摊卖水果时,因发现许某某偷走他水果摊上的一个榴莲,立刻紧追不舍。
法院查明,当谭某追赶许某某至盘古路一家商铺门口时,用手殴打许某某头面部,在榴莲掉在地上,许某某转身离开时,谭某又用手推许某某的背部,致使许某某倒地,头部受伤并流血。随后,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将许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而许某某一直昏迷,半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外界因素是诱发因素。
供述:
只是想追小偷无心伤人
检方认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将谭某罪名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以谭某涉嫌该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本案庭审中,面对检方控诉的故意伤害罪名,谭某当庭表示自己文化低,不知道什么是犯罪,“觉得自己挺冤枉的”,“谁的东西被偷了都会去追的”,自己没有要故意伤害对方。
据谭某供述,当许某某走到距水果档约15米处的一家商铺门口时,被他赶上了,他见对方又不说话又抱着榴莲不松手,“很怕对方会拿榴莲砸我”,所以就扇了对方两个耳光,许某某便将榴莲丢在地上并转身逃跑,他为抓住许某某,就从后面推了许某某背部一下,许某某跑了三四步后突然趴在地上。谭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发现许某某不对劲后,又打120将对方送医救治。
焦点:
追打是否造成小偷身亡
庭审中,谭某的追赶、推打行为和小偷身亡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谭某辩护人当庭进行无罪辩护,辩称许某某的死亡纯属是意外事件。此外,辩护人还称,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许某某在盗窃前曾大量饮酒,并在饮酒后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做贼心虚,逃跑也导致了他情绪激动,这完全是他自身的行为引起的,与谭某无关。
对此,检方则当庭予以反驳,认为谭某在主观上有伤害许某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与被害人许某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检方称,他们也注意到此案中许某某的死亡主要是自身原因为主引起,但这是多因一果的关系,而谭某的行为在本案中是一个重要的外界因素。
判决:
不属正当防卫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他实施了过当的对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而且在财物损失得到挽回之后出于泄愤推倒已转身离开的许某某,并致对方倒地出血,为此谭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本来谭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推打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许某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最终,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谭某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官说法
小偷可以抓
但不能乱打
本案经办法官指出,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中,谭某并非是在追赶、扭送违法者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而是在发泄私愤。被害人许某某所偷的只是一个榴莲,而谭某在许某某毫无反抗,且榴莲已被追回的情况下,还要打被害人耳光,推其倒地的方式发泄私怨,该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见义勇为,应当依法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法官同时表示,如果遇到违法犯罪分子抗拒抓捕的情形,公民可以采取适度的正当防卫行为,但也要注意不要防卫过当。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总之,贼可以抓,不能乱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