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能撤销公安部通缉诈骗300万 获刑10年

24.07.2015  05:07

张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撤销公安部对其丈夫蒋某的网上通缉,并释放4名被抓员工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近日被东城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帮忙“捞人

开价300万

被害人刘某称,其丈夫蒋某于2010年被公安部网上通缉,当年5月,丈夫的一位同学吴某称,其老板的弟弟张某在北京做生意,很有门路,能帮忙解决蒋某被通缉的事情,刘某立刻准备了一些材料赴京。2010年6月初,刘某与张某在京见面,张某看完材料后说,蒋某的事情很好办,两周内就能撤销蒋某的网上通缉,一个月内还能把被抓的4个员工弄出来,但需要人民币300万元。7月19日,刘某托人给张某送钱,对方打了一张300万元的收条。

谁知一个月后,蒋某的通缉没有撤销,4个员工也没放出来,刘某致电张某,张某称,“你放心吧,正办着呢。”同年10月,4个员工被判刑入狱,刘某感觉自己上当,要求张某退钱未果。2011年7月,见一直未要到钱,刘某报案。

被告人辩称

300万是借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7月以能够帮助撤销蒋某的网上通缉并释放4名被抓员工为由,骗取蒋某妻子刘某人民币300万元。张某于2012年11月12日被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庭审中,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人民币300万元是借款,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存在。法庭上,多位证人称,当时收条上写着内容为“今收到采办费用人民币300万元整”,是张某要写成采办款,他说这种事不能明写,因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事情。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也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300万元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实施了诈骗行为。

退赔全部损失

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张某关于300万元是借款一事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而他以帮助撤销蒋某网上通缉及释放4名员工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300万元的事实,各个证据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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