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审议通过《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

02.06.2015  20:42
  5月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本《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省原有《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2001年5月制定,2010年3月进行修正。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村民自治实践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10年10月进行全面修订后,我省现有《办法》的部分内容与国家法不尽一致,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将于2016年举行的我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很有必要对现有《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共分8章54条,比修改前增加2条。《办法》主要从7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完善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明确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确保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公正履职;完善选民登记范围,进一步完善了选民登记规定,切实保障村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完善提名候选人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村民提名候选人的条件,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范投票行为,对委托投票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规定,进一步规范投票行为;完善职务自行终止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委会成员的退出机制,督促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简化村民委员会补选程序,规范具体补选程序,切实保障村民能够按照意愿及时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更为有效地行使民主自治权利;规范村民小组长选举程序,具体规范了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程序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小组这一最基层村民组织的作用。

  《办法》的修订出台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保障,对保障村民自制、发展农村民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