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逼”怀孕员工离职被判赔偿3万余元

20.08.2015  05:04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得知唯一员工李女士怀孕,公司通知其变更办公地点,不准时到岗视为自动离职。近日,通州法院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万余元。

涉案公司是专门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李女士是公司的唯一职员。去年9月初,李女士得知自己怀孕,告知了公司领导。几天后,公司告知李女士,办公地点将于次日从通州搬至昌平,李女士于次日必须前往昌平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李女士不同意前往新办公地点,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女士赔偿金3万余元,该公司起诉。

庭审中,公司称李女士因怀孕而协商离职,李女士则称其不愿前往新场所被公司辞退。该公司否认搬迁,但其向李女士发送的电子邮件则明确写明,公司于次日搬迁至昌平办公,李女士必须准时到岗,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仅李女士一名员工,在李女士怀孕期间将工作地点变更实属不妥,且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变更属于客观必需。法院认定该公司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维持了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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