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逼死大学生的“魔鬼”真是校园贷吗
第三只眼
不能因为借贷者是“大学生”的身份,就将借贷者当作“未成年人”来处理。这只会提高金融门槛,从而剥夺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
最近常有大学生身陷校园贷或失踪或自杀的新闻,就在上个月,河南一名大学生因为赌球,身陷“校园贷”巨债,最终跳楼自杀。引发全社会对“校园贷”的关注。但舆论的火力都集中在了“校园贷”上:“被校园贷夺去的生命”,甚至要求全面禁止“校园贷”。
当然,“校园贷”本身有不少问题,包括放贷审核不严、使用电话等手段骚扰借贷人及其亲属,但这起悲剧的账,不应该全算到“校园贷”乃至整个普惠金融头上——死者是因为身陷赌博,才背下巨债,进而利用同学的身份证件骗取校园贷款。
死者已经21岁了,是成年人了,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申言之,不能因为借贷者有“大学生”的身份,公众在讨论这个话题时,就有意无意将借贷者当作“未成年人”来处理,这不合法律的规定,且这种“未成年人默认”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中的基本前提,只会提高金融门槛,从而剥夺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
从金融业的用户划分来说,大学生总体上算是优质客户。早在十多年前,很多银行推出了大学生信用卡业务,但之后因为一些大学生自制力差、消费不节制,出现还款困难,当时就引发了舆论对校园信用卡的讨伐。结果,银监会在2009年下发文件,几乎是“一刀切”地停掉了大学生信用卡业务。这其实让那些诚实守信的大学生很“躺枪”,是剥夺了他们得到“低门槛金融服务”的机会。
在停止校园信用卡业务之后,很多“校园贷”业务正好填补这个市场空白。这说明当初一纸“校园信用卡的禁令”,没有堵上大学生对信贷消费的需求。校园贷,作为向大学生提供服务的、不需要担保的低门槛的小额信贷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普惠金融”,不能因为出现一些极端个案,就一刀切对“校园贷”搞妖魔化,斥之为“高利贷”。
今年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调“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
大学生作为成年人,有权利选择信贷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不需要担保的低门槛信贷,对于不少有需求的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值得珍惜的享受“普惠金融”的机会。所以,不能因为一些个案,就一刀切地禁止校园贷,那只会重蹈之前禁止校园信用卡的覆辙。
当务之急是规范“校园贷”这种新型的普惠金融模式,并向大学生普及金融教育,明确“风险自担”的原则——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让法治机制发挥作用,每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让每一个市场主体对自己的放贷负责。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