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逾期不处理?依法公告后吊销驾驶证!

04.12.2014  23:19
 

近日,广州交警对36名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人以公告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为确保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案件的正常办理,日前,交警部门对36名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公告,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据介绍,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电话通知当事人过来接受处理,在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前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后,就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当事人,如果无人签收邮件,则在广州金盾网上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等,包括申请听证的权利。公告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的,广州交警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广州交警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酒驾,已经醉酒驾驶、尚未接受处罚的当事人,请自觉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案例】 今年李某驾驶号牌为粤AK9H××的小型轿车行至广州市荔湾区珠江大桥双桥路,经执勤民警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涉嫌酒后驾驶。经提取李某血液样品送检,经检验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发后,办案民警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通知李某,李某至今未前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