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5〕36号)
粤安办明电〔2015〕36号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
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岁末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决定近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行动,督促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深入查找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提升安全监管整体水平,大力整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督查时间
2015年11月9日至13日。
三、督查内容及方式
(一)督查内容。
1.落实“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等重点工作情况。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运〔2015〕413号)、《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运〔2014〕1077号)以及《广东省2015年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攻坚工作方案》(粤安〔2015〕7号)等要求,重点检查当地政府及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监管、农村客运安全监管、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客货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和场站为重点,检查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如管理机制和制度是否健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驾驶人及从业人员日常教育管理是否严格到位,24小时GPS专人值守的动态监控制度是否实施得力,所属车辆检验和报废工作是否按时完成。
3.重点驾驶人宣传教育情况。检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涉及重点车辆和重点违法行为驾驶人分批集中办班学习落实情况,检查多次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和逾期未报废的客货运驾驶人短信、电话提示工作以及抄告交通部门的落实情况,检查重点车辆、重点企业以及终身禁驾人员信息社会曝光工作落实情况。
4.交通违法整治落实情况。检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顶层部署和地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公安部门对“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摩托车超载、不戴安全头盔,以及高速公路客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交通部门对货车超载、危运车辆非法运输、改装拼装等严重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情况。
5.路面勤务落实情况。检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勤务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和夜间、凌晨时段勤务落实情况,针对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勤务安排是否有漏洞,巡逻管控力量和设备是否充足,勤务台帐登记是否详细,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是否形成常态化。
6.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和运作情况。检查县、乡一级交管站、劝导站建设和交通安全员、协管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县、乡一级政府是否制定下发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检查农村劝导站建设是否符合省公安厅交管局制定的标准,农村协管员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助指挥、疏导交通和处理事故,对五类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劝导。
7.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落实情况。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检查当地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治理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情况,检查当地主干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防护情况,能否在年底前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隐患治理工作。
(二)督查方式。
1.省督查组督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组成三个督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具体分组及督查地区见附件)。
(1)听取汇报。听取被督查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查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现场察看。通过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各地事故多发路段的道路交通秩序,对照当地事故多发且隐患突出的点段进行实地检查,深入到当地农村乡镇地区检查劝导站的建设及运作情况。
(3)走访调查。通过暗查和访问基层民警、司机、群众,检查各地主干公路勤务制度的落实情况,了解基层公安民警对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有关措施的熟悉程度;检查组在被检查地市及辖区的1个县(市、区)范围内,抽取2至3家运输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检查各地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地市自查。省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地区之外的其他各地市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迅速按通知要求开展相关自查和迎接省督查工作,安委办要加强协调和督促,确保此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取得实效。请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收到本通知后尽快确定督查组成员名单,并负责将本通知传至各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被省督查的市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与对应的督查组联络员联系,尽快确定行程安排,做好督查准备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以问题为导向,提前了解被督查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企业、道路,要作为检查重点,了解基层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指出各地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督查车辆由组长单位负责安排。
(四)各督查组要在11月13日前完成督查任务,并于11月18日前向省安委办提交书面督查报告。请未被省督查的市于11月18日前将本市的自查报告书面报省公安厅交管局(联系人:郑伟标,电话:020-83923014,传真:020-36220484)。
附件:省督查组分组及督查地区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附件: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的通知 附件1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