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出门看“烂路”的现象将得到改善!东莞规定道路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再挖

15.11.2018  17:48

近年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图为2015年市汽车总站附近道路施工 全媒体记者 郑志波 摄

生活在城市里,我们几乎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扰:道路隔三岔五就要“开膛破肚”,今天修管道,明天铺线缆,因为道路施工而挖断水管、引起事故的情况也常有耳闻。今后,这些状况可能会得到有效改善。

今天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会替代已经实施十多年的老版本,让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有更详细的规章可循。其中就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明确城市道路短时间内不能再“开拉链”。

现行管理办法缺少道路挖掘管理 

据了解,我市现行有效的《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占用管理办法》)迄今已实施十多年,主要条款与我市市政管理现状已不相适应,而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一直未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一方面,随着近年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轨道交通、截污管网、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的建设强度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屡屡需要长时间占用、开挖;另一方面,对道路占用、开挖的审批、批后管理却缺乏统一的制度性文件加以规范,对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的维护造成较大压力。因此,确有必要对原《占用管理办法》进行评估修订,整合补充道路挖掘审批管理措施,制定出台新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4日,工人更换水乡大道的防撞栏 杨泽彬 摄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原则不超3个月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发《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占用、挖掘作业现场悬挂上述许可证,并附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将《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显眼处;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在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安全围护设施和明显标志,保持路面畅通;不得建筑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不得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清除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的物料,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不得损坏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原则上要求平行道路方向占用,避免垂直道路占用,并留有足够空间给予通行;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2017年10月,万江公路养护所的工作人员在S120省道中堂段现场施工 全媒体记者 郑志波 摄

管线发生故障可先破路抢修再补办手续

管理办法》规定,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时间进行;横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以及路口挖掘的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顶管技术等非开挖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原则上每段长度不得超过200米,跨越两个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必须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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