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03.07.2014  12:43

  为了治理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办法》明确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完善交通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机制。其中,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市法制办 宋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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