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遭劫持反捅死劫持者 被判防卫过当获刑

09.07.2014  14:58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实习生 张海燕 通讯员 阮菁娜 夏瑶瑶) 顾客酒后损坏KTV玻璃,赔了200元后又忿忿不平返回,找不到经理,竟持刀挟持KTV保安。惊慌之下,保安夺刀捅死对方。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还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番禺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保安樊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劫持保安反被保安捅死

  2013年5月25日晚,许某叫上陈某下班去番禺区小谷围街道广州大学城中山大学生活区GOGO新天地购物广场某KTV喝酒唱歌。次日凌晨2时许因损坏房间的玻璃,经酒店经理刘某调解处理,二人赔偿给KTV200元后离开。

  许某等人结账后,外出到一大排档吃夜宵,吃了没多久,两人又聊起赔钱的事,越想越不服,于是想回去找刘经理要回200元。一想到对方很壮,二人心里又有点害怕,于是回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KTV。

  因找不到刘经理,二人于是持刀威胁、拳打脚踢将值班保安员樊某强行拖拉出酒店,强迫樊某为其二人带路去找刘经理。在酒店外广场争执过程中,伍某、陈某持刀致樊某左颈部受伤,樊某遂反抗并夺过伍某所持的水果刀捅伤伍某右胸部,伍某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樊某左颈部被锐器划伤6cm创口,损伤程度属轻伤。

  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番禺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番禺区法院。樊某承认控罪,称当时被害人拿刀架在其脖子上,后其将刀夺过来,已不记得如何伤害到对方。

  其辩护人则认为,樊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樊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查,樊某归案后的多份供述,稳定供认2013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伍某、陈某持刀强行将其拖拉出酒店,要求其带路去找刘经理,其抗拒并说不知道刘经理在哪里,两名男子遂对其拳打脚踢,并持刀划伤其颈部,其因恐慌在反抗过程中夺过被害人的刀具,樊某亦曾多次供述其有将刀向被害人方向推。

  证人陈某的证言也反映,期间其二人对樊某拳打脚踢,并用刀划伤樊某颈部,随后伍某的刀掉在地上,樊某转身捡起刀捅伤伍某胸部。

  法院判决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人

  法院认为,樊某在深夜凌晨被伍某、陈某两名男子拳打脚踢、持刀威胁、强行带离酒店的情况下,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确有权利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然而,伍某、陈某虽对樊某实施了拳打脚踢、持刀威胁等行为,但亦向樊某表明其二人的目的是要求樊某带路去找刘经理,二人并无直接行凶、杀人等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

  在未给予被害人伍某任何警示提醒的情况下,即直接采取持刀捅刺的过激方式进行防卫,主观上对致被害人伤亡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方式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法院于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官提醒

  正当防卫需满足5个条件

  法官表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构成看,正当防卫要满足五个条件:

  1.防卫的起因,即防卫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是广义的不法,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刑法上的违法性,也不要求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具有不法的性质即可。2.防卫的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防卫的对象,仅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的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5.防卫的限度,这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点。一般来说,正当防卫的限度应该包括以下四方面:1.凡是能用缓和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用激烈、超强度的手段进行防卫。2.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3.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重伤、杀害手段进行防卫。4.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后,不允许对不法侵害人继续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