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继承房产遭奇葩证明:卡在“妻子父母死亡证明”上

24.07.2016  13:36

编者按

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公民信息资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门,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随着时间,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特别是登记时间更早的被继承人父母相关信息。

普通公众往往因此陷入举证困难,不但要面对不同资料管理部门的“脸难看、事难办、互相推”,在不同地点、不同部门之间辗转奔波,在尘封已久的档案中拼凑每一位继承人的信息,也绝非易事。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都要面对的难题,也关乎每个人的财产权益。当一个人碰到继承难题时,其他人也会因此烦恼: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会怎么样?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尽可能保存家庭资料,并正确看待遗嘱订立事宜;对于涉及财产登记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而言,尽快完善现有机制,打破信息壁垒,简化继承手续,方能最终解决问题。

本月,司法部废止了已经实施20多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已无强制公证的要求。在此之前,为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不得不面对各种“奇葩证明”。

广西63岁的吴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证明难”。去年妻子过世后留下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妻子的名字,吴先生和女儿商量后决定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在房管局被告知,“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吴先生足足跑了一个月,辗转多个部门,至今仍没把公证办下来,卡在了“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上。

拿不出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就无法将财产继承下来,这样的事情时常见诸报端。

各种奇葩证明“跑断腿”也办不全

“老伴走得突然,也没准备遗嘱。”吴先生告诉记者。今年5月,他去南宁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工作人员告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继承登记。”随后,吴先生来到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公证处给了他一张“申办遗产继承权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清单,里面罗列了9项证明,需要他一一准备好。

看着清单上罗列的证明材料,吴先生“顿时头都大了”。为了办齐所有的材料证明,吴先生先后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婚姻登记处、公证处等七八个部门间来回奔波,有的单位更是去了四五趟才盖好章。

“跑部门、拿证明”已经让年过半百的吴先生累得够呛。在清单中有一项是要提供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这可难倒了吴先生。吴先生的妻子是从外地嫁过来的,吴先生的岳父母也去世了,吴先生为了将证明办下来,奔波几百公里来到岳父母下葬的地方,给墓碑拍了照片,以便给公证处做参考。又来到村委会开办死亡证明,可村委会的办事人员已经换了好几茬了,当年熟悉情况的老人也都不在人世,出于承担责任考虑,村委会没人愿意为吴先生出具证明材料。而在派出所,吴先生得到了一样的答复:由于时间久远,根本就查不到关于吴先生岳父母的档案,证明没法开。

“这一个月跑下来,到现在还没把事情办成。”吴先生苦不堪言,“不就是把老伴的房子换成配偶的名字吗?怎么要这么多证明?”

如今,类似于吴先生这样需要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市民不在少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全区继承案件办证共29611件。

公证处也不是“有意刁难”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早晚都会遇到的问题。”广西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副处长陈晓云告诉记者,“以前很多家庭没什么财产,即便有财产,产权也不够明晰。但现在,每个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积蓄,遗产继承就成了每个家庭早晚要面对的问题。”

据陈晓云介绍,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困难在于,有时候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某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有许多和吴先生的情况一样的申请人,在开证明这个环节被卡住。

在一个继承公证案件中,根据《继承法》规定,需要界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但由于每一个人生活经历迥异以及人员流动等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明。因此,即便在一个最简单的继承公证中,公证申请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本和存款证明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对于这些林林总总的证明,公证处不是“有意刁难”,因为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其中最难出具的就是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因为被继承人父母往往在数十年前就已经过世,而目前我国对于许多民生档案的保管年限有限,多年之前并无计算机和互联网,纸质资料往往遗散不全,相关资料无法找寻。

记者以市民身份拨打了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到法院诉讼,用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都可以直接过户。不用提交公证书。”

因为诉讼花费可能比公证少,有些当事人对遗嘱没有争议也打继承官司,有些案子就是一家人打“假”官司来解决。2014年龙女士的母亲去世,同吴先生一样,龙女士本想通过公证来继承母亲房产,但她没办法提供已故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最终选择将相关继承人告上法庭,然后进行庭前调解,最后拿调解书过户。

但对于独生子女来说,这一群体将面临“诉讼无人可告,公证证明难全”的尴尬境地。

能否用“声明”代替“证明”?

房产继承登记需要公证,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但这一联合通知在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认为无效。根据公报,《联合通知》是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

尽管本月司法部正式废止了这一通知,但是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尚未公布相关操作细则,目前,许多地方在办理房屋继承登记时,仍然要求申请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

广西大学法学院庞红老师说,“公民应该多一些法律意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妨养成收集、保留证据的习惯,一旦遭遇纠纷,可以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遗产继承纠纷,陈晓云也建议,“尽可能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最好要在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对遗嘱进行公证,避免出现遗嘱无效等情况。公证就是为了依法保护公证双方的合法权利,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矛盾。”

但是,在讳言死亡的传统观念之下,劝说老人订立遗嘱,子女不见得能说出口。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王士刚也曾对媒体表示,呼吁建立法定的遗嘱登记制度。

对于遗产继承权公证,业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早在2015年的北京市“两会”上,就有12名市政协委员联名,认为继承权公证“手续繁琐、花费巨大”。公证机构往往要求继承人提交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文件,而他们可能二三十年前就去世了,这样的要求超出了普通百姓的能力范围。除此之外,公证费往往为房屋价值的1%至2%, 500万元的房子就要10万元公证费。

这些市政协委员们建议,应在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司法机构与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继承手续。人民法院可以对接专业性调解组织,将继承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委托给这些组织进行调解,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由房产登记部门、商业 银行 协助执行调解协议,简化办事程序。

对此,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以“声明”代替“证明”。中华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陈凯曾提议建立公告制度,“房产局认可后发一个公告或通知,如果其他人有异议就去法院诉讼,如果没有异议,公告期过了就过户。”

到记者发稿时为止,吴先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还在办理中。他不无担心地说:“如果我办不下来这些证明,那老伴留下的房子以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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