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邮寄相机被遗失 快递公司称可赔三倍邮费
沧州市李先生咨询:两个月前,我通过某民办快递公司给广州上大学的女儿邮寄刚从商店买来的数码照相机,快递公司是上门取的货,我当着快递公司员工的面把包装好的相机装进了一个木制礼品酒盒交给了他,并按要求支付了运费。可时隔两周,我女儿仍然没有收到货,我和女儿为此多次询问快递公司,一个月后,快递公司答复,说根据该公司内部流程查询,我的物品可能是到达广州后丢失了,为此快递公司正从内部深究原因,希望我耐心等待,会给我一个说法。又过了两周后,该快递公司在沧州的一位负责人员找到了我,在表达了一番歉意之后,称愿意给我500元赔偿。
我买的这部相机价值5400多元,并且有购买相机的发票,为此,我提出让他们赔偿我至少5000元,没想到这位负责人拿出了当初我邮寄物品时填写的运单,在该运单的背面竟然有一份《快递协议》,其中一项是“填写本单表示你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内容,未保价物品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快递资费的三倍赔偿”。这位负责人称,如果我接受500元赔偿就接受,如不接受该公司只能严格按照上述条款赔付我,“账你自己会算,接受不接受你自己看着办,不信你可以查查《邮政法》,上面也是这么写的”。
由于我当时填写时根本没想到运单后面会印有《快递协议》,快递公司的员工也没有提示过我单据的背面还有字,我认为如果按此条款赔偿我很不公平。我想知道,如果我将快递公司起诉,我能向该公司主张按相机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吗?
法律帮办:李先生可以按照相机的实际价值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快递公司在邮寄过程中造成物品损毁、灭失后,快递公司能否援用《邮政法》规定的未保价物品以三倍邮费限额赔偿原则抗辩,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在此问题上,“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快递公司应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理由是:首先,《邮政法》第47条虽然规定,“邮政企业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由于《邮政法》第84条又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而民办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企业,故不应援引《邮政法》第47条进行抗辩。
其次,《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案款予以说明。如果快递公司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额设定为远远低于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在快递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曾以合理方式向寄件人提醒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的情况下,该条款对寄件人也不应具有拘束力。
再次,《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快递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物品丢失,寄件人完全可以据此向快递公司主张实际损失。
具体到本案,“法律帮办”认为,李先生起诉时,可按邮寄相机的价值向快递公司主张权益,但李先生应对相机的价值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对运单背面的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保存好快递物品的销售发票等票据,以备发生快递纠纷时有据可查。
(原标题:快递公司把相机丢了 按运费三倍赔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