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快递员私自代签传票致诉讼落空 公司被罚10万

20.02.2016  11:10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9日)公布了一宗速递公司投递员“忽悠”法院被法院罚款10万元的案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投递法院专递过程中,投递员私自代签收件人姓名并遗失法院专递邮件,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投递员私自代签邮件致诉讼“落空

  2015年7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伏某与被告郑某、马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以EMS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上午9时),邮件号码为EY045391791CN,邮件送达地址为原告所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京路31号府佑大厦A座6楼西X律师事务所,收件人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的查询结果显示,上述专递于2015年7月24日已投递成功,签收人为本人收。

  然而,2015年8月28日,该案开庭庭审时,两被告均从其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赶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则都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当天的庭审程序因原告方没有到庭而未能正常展开。经法院电话联系原告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表示其没有收到法院寄送的上述开庭传票。

  事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函,称其于2015年7月24日收到邮件号码为EY045391791CN的法院专递一封(寄件人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当日9时50分到达某市北城揽投部,由北城揽投部投递员邵某带出投递,但该投递员在投递过程中违反操作流程,私自代签收件人姓名,并已将上述法院专递邮件遗失。

  妨害民事诉讼速递公司被罚10万

  法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 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 院专递方式的邮递工作承担着法院送达的法律后果,不容弄虚作假行为。

  该案中,由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的投递员在对涉讼法院专递进行 投递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流程、私自代签收件人姓名并遗失法院专递邮件的行为,其弄虚作假行为既造成民事案件当事人因没有收到法院开庭传票而无法按时到庭 参加民事诉讼,进而影响该案的审结进度和效率,同时也造成案件另一方当事人从山东省临沂市赶至法院参加庭审却遇庭审不能进行的额外损失,该投递人员的职务 行为后果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上述对法院专递的投递行为已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