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作雄故意杀人刑事复核裁定书

02.07.2014  13:0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刑三复字第15号

被告人郑作雄,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文盲,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居住地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2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作雄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作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2年,被告人郑作雄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范某甲(外号“阿花”)结婚,并居住在范某甲位于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家中。2012年3月份,范某甲接其妹妹范某乙到家中居住,并与郑作雄商量,让范某乙嫁给郑作雄的弟弟郑某甲。为此,郑某甲事先将现金2000多元和一枚戒指作为聘礼交给范某甲。后来范某甲不同意将范某乙嫁给郑某甲并拒绝退还聘礼。2012年7月份郑某甲因此事上吊自杀。

2012年9月2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郑作雄、范某甲和两名越南男子在郑作雄家喝酒。至晚上10时许,郑作雄与范某甲回房睡觉后,郑作雄想起弟弟郑某甲自杀的事情,便萌发了杀死范某甲之恶念。当晚12时许,郑作雄趁范某甲熟睡,拿一条红色尼龙绳勒住范某甲的脖子,范某甲挣扎反抗,用手抓伤郑作雄的左脸部和左手部。郑作雄用力勒紧范某甲的脖子直至范死亡。后用绳子圈住范某甲的脖子,将绳子两端在床头的横柱处打上结,同时扶正范某甲的身体倚靠在床边,用被子盖住身体,伪造自杀的假象。次日凌晨3时许,郑作雄离开现场。同日凌晨5时许,郑作雄在屠牛场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范某甲死因符合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的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某号,该住宅坐北朝南,为“下山虎”结构,东北角、西北角和西南角为三间卧室,东南角为杂物房,中间南侧为天井,北侧为大厅。中心现场位于西北角卧室,该卧室东北角摆放一张睡床,呈东西摆放,睡床上为一阁楼,床铺西南角靠于阁楼处有一木梯。睡床南侧红色蚊帐呈关闭状,打开蚊帐,床上有一女性尸体,身上盖有一张黄、灰色花布毛毯,毛毯上粘附有呕吐物,尸体头朝东北方向脚朝西,呈仰卧位,尸长156cm,上身穿粉红色短袖套衫,下身穿蓝色牛仔裤。头面部有挫擦伤,颈部戴有一条金属项链,并有勒痕。距床南侧30cm处、东侧床梁上系有一条红色尼龙绳,双股活结,单股长1.8米。公安人员依法提取了呕吐物、金属项链、红色尼龙绳各1条。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汕公(司)鉴(DNA)字[2012]377号《DNA鉴定书》证实,(一)从被害人“阿花”处提取的阴道擦拭物、十指指甲、红色尼龙绳擦拭物检材基因分型与其血样基因分型一致;(二)从郑作雄处提取的十指甲缝擦拭物检材基因分型与其血样基因分型一致;(三)从被害人“阿花”处提取的左右手甲缝擦拭物检材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均包含“阿花”与郑作雄的基因分型。

4、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汕公(司)鉴(化)字[2012]0825号《理化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证实,依法提取被害人的心血20毫升及肝组织2块,经鉴定,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mg/100ml,肝组织中未检出常见毒物成分;且根据法医毒理学研究,乙醇致死血浓度一般为400-500mg/100ml,本案被害人“阿花”血中乙醇浓度属于100-200mg/100ml,其症状归为共济失调期,表现为舌重口吃、语无伦次、步态不稳,此时可发生喷出性呕吐等症状,但就一般个体而言不会直接导致死亡。

5、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潮南公(司)鉴(尸)字[2012]1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尸体额前部、左颧部等处挫擦伤,额部、右颞部、右顶部等处头皮血肿,右颞肌出血,右上唇挫伤肿胀伴局部粘膜破损,右背部上段、左背部中下段挫伤,双前臂下段不规则压痕,以上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形成;颈前部喉节上方至两侧颈部伴有表皮剥脱的勒痕,符合绳索状物勒压形成,尸体颜面部充血发绀,双侧眼球充血、睑、球结膜存在不规则点、片状出血,牙龈、心脏膈面散在不规则出血点,双肺呈肺气肿改变,心脏膈面见针点状出血,心腔淤血,心血呈暗红色不凝状,气管粘膜充血伴针点状出血,肝、肾等实质性脏器淤血,以上体征符合机械性窒息尸体表现,头部解剖未见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及脑挫裂伤等表现,综合分析其死因符合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6、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7、户籍材料,证实郑作雄的身份及案件关系人郑某甲已死亡的情况。

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2年9月21日晚上7时左右,有两名越南人在我家和我爸爸、妈妈喝酒,到了8时多他们就去楼台上睡觉了。我爸爸妈妈继续在房里喝茶。后来我也去睡觉了,刚睡下不久,我就被我爸爸和妈妈的争吵声和撞击床板的声音吵醒了。后来我听到父亲的电话声和摩托声。当时我跟弟弟和小姨去妈妈房里,发现她死亡了。我没有看到我母亲“阿花”是被谁杀害的。我有听到母亲与继父两人吵得比较凶,说我母亲与这两名越南男子是什么关系之类的话,过后就没有声音,后来继父离开家里,我和小姨就跑到他们房间去看,发现母亲死了。所以我和小姨到一个治安岗报警。

9、证人范某乙的证言,范某甲是我姐姐,外号叫“阿花”。2012年9月21日晚上7时左右,有两名越南人在我家和我姐姐、姐夫喝酒。到了8时多他们就去楼台上睡觉了,我和我姐姐的两个儿子也去睡觉了,我姐姐和姐夫继续在房里喝茶。到了22日凌晨2时许,这两名越南男子准备离开,我问他们去哪里,他们没有回答,我看见他们开着摩托车离开。他们走后,我姐夫跑到我房里要跟我睡觉,我就不同意,他老在房间里走来走去,后来有人打电话给他,他就离开了。后来我听见我姐姐的大儿子叫她的妈妈几声,但我姐没有回应,于是我姐的大儿子走去床边打开蚊帐,发现他的妈妈死去,于是跑来告诉我。我下床走过去,看见我姐姐挂在床边,脖子上围着一条绳子并吊在睡床边,被子盖到脖子处,头部流着血。于是我拿掉被子,看见身上还流着血,用手解掉我姐姐脖子上的绳子,将她放平在床上,然后就带我姐姐两个儿子到村治安岗报案。

我是2012年3月份到我姐姐家的,一直住在她家。2012年初,我父亲在越南去世后,我姐姐带我到这边,刚开始我姐姐叫我去打工,做了一个多月,姐姐就叫我嫁给我姐夫的弟弟,姐姐说已经和母亲说好4000元及一枚戒指就同意我嫁,我不同意,姐姐说已收了对方2000元及一枚戒指,等对方再拿2000元就一定要嫁给姐夫的弟弟,后来姐夫也没有拿2000元给我姐姐,姐姐就没有追我出嫁,一个月前有听说因这件事姐夫的弟弟去上吊自杀,姐夫后来还说是我们姐妹害的。我姐夫的弟弟送了几件新衣服还有新鞋给我。7月份的时候我有到姐夫弟弟家住了10多天后,姐姐到他家将我带走,说姐夫弟弟欠2000元还没有给她,不嫁给他了,后来我就跟姐姐回家居住至今。我姐夫的弟弟一个月前上吊自杀了。我姐姐和姐夫的关系不好,没有感情,经常吵架。

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我父亲郑作雄,我母亲“阿花”,是越南籍人。2012年9月21日晚,有两个越南人来我家喝酒,当时我爸郑作雄、我妈“阿花”、小姨他们也有与他们一起喝酒。我和哥哥李某甲就在大厅里看电视,至9时许,我和李某甲就去睡觉,到了半夜,我被哥哥的说话声吵醒了,我看哥哥和小姨在妈妈房间,我就走过去,哥哥告诉我妈妈死了,我看见小姨抱着妈妈躺在床上一动不动,额头上有个包,床边吊有一条绳子,我们叫她没反应,于是我和李某甲、小姨跑到村里的治安岗报案。

11、证人郑某乙的证言,郑作雄是我弟弟。郑作雄的妻子叫“阿花”,结婚很多年了,没有办理结婚证,“阿花”没有在我家入户。2012年6月份的时候,“阿花”提出让她的妹妹嫁给郑某甲,郑某甲听后同意,那时候郑某甲就拿4000元和一枚戒指作为聘礼拿给“阿花”。但后来聘礼被“阿花”拿后,称聘礼太少,还不断要向郑某甲再拿钱,并威胁郑某甲再不多拿点钱给“阿花”,就不让其妹妹嫁给他。那时候郑某甲多次求“阿花”让其妹妹嫁给他,“阿花”看到郑某甲再没有拿钱给她,就坚决不同意,我弟郑某甲一时想不开,2012年7月8日早上在家里上吊自杀。郑作雄与“阿花”的感情一般。

12、被告人郑作雄的供述,我与被害人“阿花”是夫妻关系,但没有登记结婚。2012年6月份的时候,“阿花”从越南带她的妹妹过来中国后到潮南区成田镇跟我们一起居住。经商量,准备将“阿花”的妹妹嫁给我的弟弟郑某甲,我弟弟拿了现金6000多元和一枚戒指作为聘礼拿给“阿花”。但“阿花”不同意,现金和戒指也不愿意退还。郑某甲一时想不开于2012年7月份在家里上吊自杀,所以我怀恨在心,一直对“阿花”心存不满,这些天经常跟她吵架。2012年9月21日晚上7时左右,有两名越南男子来到我家喝酒。8时许,两名男子就在我房间楼台上睡觉,我跟妻子10时左右就一起去睡觉了。我躺在床上一直睡不着。到了凌晨12点左右,想着我弟弟自杀的事情及妻子平时生活作风不好,加上喝一点酒,心里特别不痛快,于是起了杀害妻子“阿花”的念头。我就下床在衣柜底下拿出一条红色的绳子,并且将蚊帐放下,用绳子连同“阿花”戴着的项链按住其脖子。我只勒住她脖子的前部,没有勒到脖子的后部。当时她有反抗,但没有叫出声音来,头部撞击到床壁受伤,流了一点血,她临死之前有用手抓到我左脸部和左手部,我的左脸部接近嘴巴处受点皮外伤,左手手腕处也受点皮外伤。我看到她死后,就将绳子圈着她的脖子,将绳子两头绑在床的横柱上,将尸体扶正挂在床边,并用被子盖在她身边。我在房间里面逗留一下。隔了约20分钟,两名越南男子离开我家。次日凌晨3点左右,我就到宰牛场工作了。到了早上5时左右,公安人员就到宰牛场将我带来问话。当时勒“阿花”的时候,在房间里面就有两名越南男子在楼顶上睡觉,还有两个儿子及“阿花”的妹妹也在其它房间睡觉,不知道他们是否知道我勒的过程。

郑作雄对作案工具红色绳子,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范某甲尸体照片进行了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作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郑作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作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卓健

代理审判员  王路真

代理审判员  张    梁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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