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

29.05.2014  18:4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在中央文件中是一种新的提法,过去多讲增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活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往往强调鼓励、支持、引导其健康发展,很少讲激发活力。实际上,非公有制经济活力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非常需要激发。

真正把非公有制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对待,切实做到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过去只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法律是优先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保护不够,一些地方存在随意侵犯现象。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就是侵犯其财产权。有的行业或地方淘汰落后产能,强行关闭一些合法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却没有给予补偿,实际上也含有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侵犯。淘汰落后产能无疑是必要的,但不论公有制或非公有制企业,只要合法经营,因国家政策变化、受行政性强制干预而关闭,都应当给予充分补偿。这就要求修改相关法律,增加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的条款。只有保护好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权,增强其安全感,业主才能用心经营,想方设法增强企业活力。

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在观念、办事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隐形壁垒。国家可根据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制定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与此配套的是,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消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落实这些措施,能够降低非公有制经济的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消除在融资、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存在的显性和隐性壁垒,为它们提供公平使用生产要素的条件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

鼓励非公有资本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交叉持股,在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掌握控股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条重要改革措施。混合所有制经济是通过属于不同主体所有的资本相互融合、交叉持股实现的。国有资本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骨干企业保持控股,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由私人资本和外资控股。同时,还可以扩大各类企业的联营范围。这样做可以发挥各种所有制的特长,形成混合优势,增强活力。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私营企业就其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一致性来说,有利于不断激发活力。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任何个人的生命和能力都是有限的。无论一个企业家的能力多么强,随着年龄的增长早晚要退出生产领域。国内外许多私营企业在前代创业时期很有活力,但因后代继承者能力不足或兴趣转移而丧失活力直至衰亡,这说明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难以完全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长期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涌现的一些私营企业经过一二代人的创业发展,有了相当水平和规模,但受到家族成员后代能力等条件限制,面临企业制度变革。政府有责任帮助和引导这些私营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在私人控股条件下进一步做大做强。

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建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很大融资需求,随着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赋予抵押、担保权能,对小额贷款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这给通过民间投资开办中小银行提供了广阔空间。有些私营企业在第一二产业已经做大,财力较为雄厚,可以在金融业投资办银行,通过产融结合,既拓宽自身发展路径,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民间资本通过股份制集聚,也可以不依托其他产业直接办中小银行。

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创业不同阶段的扶持,引导它们积极发展先进产能和提高服务水平。在创业前期或初期加强立项咨询论证,提高投资合理性,减少盲目性,提供各种创业启动服务;在创业中期通过政府专项补贴、设立民间创业基金等途径给予扶持,加强社会服务;在创业取得成果后及时给予奖励,提供后续服务,争取做大做强。按照非公有制企业产能先进程度实行有差别的税费政策,鼓励发展先进产能和技术创新。比如对发展先进产能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实行减免税政策,对产能落后但还达不到关闭标准的企业实行较高的税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等非政府组织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在合作中实现共赢。(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