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渝川:反家暴须先根除“家事”观念

23.03.2016  10:27

◎郑渝川 自由职业者

报载,2015年至今,广东法院公开的涉及家暴的177宗离婚案件,男性施暴的案件占到九成以上,然而,大多数女性的维权意识较低,能够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曾遭受家暴,并最终被法院采信的,占比不足一成。

迄今为止,仍有很多人将殴打、谩骂等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认为是家务事。就算是一个家庭里边处理不好这样的“家事”,人们也更习惯于找亲戚调解,旁观者则倾向于“劝和不劝离”。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一方试图去收集受害证据,会被认为存心不好好过,也不给劝和的亲戚面子。

还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尊崇儒学、弘扬传统礼仪与民俗,成了一股潮流。儒学也好,传统的礼仪与风俗也罢,都非常注重家庭结构的完整性,强调个人诉求与利益要服从于家庭的需要,这不免给家暴行为的受害者主张权益制造了心理障碍。

我们基于生活经验,总能在自己的社交圈、亲友圈中找到一些与家暴有关的个案。2015年发生在广东的家暴事件,显然绝不仅仅只有177宗,大多数个例的结局很可能是受害一方的退让、忍让。

本月起,有了《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对家庭暴力说“”,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调查、制止等义务,以及相应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这对于一些居民在遭遇严重家暴行为时,求助警方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让警方介入此类事件变得名正言顺。

但有了法律支持,不等于家暴就会自然而然减少。在此之前,一些法规对于妇女儿童(家暴的主要受害对象)已经设置过保护条款,但实施效果却很一般,比如家暴儿童可撤销监护人资格。如前所述,家暴行为在民间常被界定为“家事”,而且国人素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同时人们总是希望维持家庭稳定,希望受委屈的一方为之作出一些牺牲。也就是说,如果不能通过持续有效的法制宣传,不消除家暴行为在民间获得的“宽容待遇”,不将家暴塑造为道德上特别可耻的违法行为,那么,一部有悖于民意观念的法律也将缺乏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