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反间谍措施拟入法:可查封涉谍财物
国家安全法
新京报讯
“国家安全法”的名称拟修改为“反间谍法”,修改后的法律将突出反间谍的工作特点。昨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国家安全法的修订说明。
现行国家安全法已实行21年
现行国家安全法是1993年公布施行的。耿惠昌说,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起草了反间谍法草案。“国家安全法”的名称修改为“反间谍法”。
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
耿惠昌说,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草案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对于反间谍的工作方式,草案新增:“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工作和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部分反间谍措施上升为法律
根据现行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机关可按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在此基础上,本次草案新增“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本次修法将部分反间谍措施上升为法律。草案规定,对与间谍行为有关的工具、经费、场所、物资和其他财物,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纵深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特邀研究员刘跃进发现,中国官方在公开文件中最早使用“国家安全”这一术语是1983年。当时,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成立。在传统安全色彩非常强的军事领域,官方也会提到国家安全。
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我国从传统安全观向非传统安全观过渡。
1996年7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在东盟地区论坛大会上发表讲话,提议东盟适时开始探讨综合安全方面的合作问题。刘跃进认为,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开始在对外安全和国际安全领域探索一种不同以往的新安全观。
到了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已经完全扬弃了局限于军事和政治的传统安全观,在安全构成、安全威胁和安全保障等方面,都形成了一种既包括传统的军事、政治,又包括非传统的经济、恐怖主义威胁等在内的综合性国家安全观以及“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国际安全观,并由此构成一种非传统安全观。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今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安委主席习近平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
习近平说,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刘跃进称,总体国家安全观超越了重国土安全而轻国民安全的传统安全观和传统安全治理模式。
国家安全法修法重点
名称
改名为反间谍法
工作方式
草案新增,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工作和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明确多部门密切配合
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强制措施上升为法律
在旧法中,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力是由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上述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停止实施了上述措施。
此次修法中,为了确保反间谍工作顺利开展,草案重新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可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强制措施。
境外机构间谍行为将追究
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草案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特邀研究员刘跃进2006年撰文提出,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名实不副的法律,像“一顶大帽子戴在了一个小个子的头上”,应更名为反间谍法。昨天,刘跃进接受了新京报的采访。
焦点1 关于改名
现行国家安全法“名大实小”
新京报:你曾经说现行国家安全法“名不副实”,为什么?
刘跃进:因为“国家安全”之名在今天所指称的范围,要比现今的国家安全法涉及的范围广泛得多。无论是从传统安全观看,还是从各种非传统的新安全观来看,反间谍侦查都并不是国家安全的全部内容,它在全部国家安全领域所占比例明显要低于军事国防问题。退一步讲,反间谍侦查也不是狭义国家安全领域的全部,狭义国家安全领域还包括有情报、保密、保卫等方面的问题。
现行的国家安全法实为“反间谍侦查”的法律,是一部名实不副的法律,具体来说是一部“名大实小”的法律,形象地说是一顶超级大帽子戴在了一个小个子的头上。
焦点2 关于修法
反间谍法应照应宪法刑法
新京报: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背景下,反间谍法修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刘跃进:反间谍作为总体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既需要单独立法予以授权和规范,更需要放在总体国家安全工作和总体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中进行考虑,把其作为总体国家安全法治的一环和总体国家安全工作的一项内容进行统筹。
只有这样,新出台的反间谍法,才可能与以后将陆续出台和修订的作为基本法律的总体国家安全法,及其他国家安全类法律很好协调,不至于发生冲突和矛盾,不至于出台不久又要修订。反间谍法的出台还应照应到其他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保密法等。
焦点3 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需出台整体性国家安全法
新京报:在新的国家安全形势下,还需要完善哪些法律?
刘跃进:现在有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就可以考虑整体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了。可以使每一部国家安全类法律出台时,有可能周密考虑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使整个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不同法律法规协调起来。
国家需要出台一部作为基本法律的整体国家安全法,应该据此修订情报法、保密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