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第二批创建城市的通知

15.09.2014  20:57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第二批创建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深入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部研究确定天津、保定、呼和浩特、沈阳、长春、上海、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南昌、青岛、新乡、株洲、广州、柳州、海口、贵阳、兰州、西宁、银川共22个城市为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第二批创建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创建实施方案。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二批创建城市的指导,督促各创建城市对照公交都市创建要求和专家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1月26日前,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批准实施。直辖市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部批准实施。   二、加大创建工作力度。部将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智能公交系统建设、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系统建设、清洁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等四个方面,对创建城市给予指导和支持。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对创建城市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指导创建城市加快建立完善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督促完成创建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各创建城市要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创建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城市公交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公交都市的创建成果。   三、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动态监督。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城市创建工作的动态监督,督促创建城市定期总结创建工作情况及成效,编写创建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直辖市创建工作年度报告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部。公交都市创建时间原则上为5年左右。创建城市的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完成后,部将按照各城市公交都市创建目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称号。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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