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丁云虾们”应该如何获得补偿

11.12.2014  15:08


   南方都市报12月11日A23版讯 (叶竹盛 作者系 华南理工大学 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念斌案”改判后,奔走呼告的人也从念斌的姐姐变成该案的被害人母亲丁云虾。丁云虾的两个孩子八年前中毒身亡,这个可怜的母亲一直认定警方抓获的念斌就是真凶。这个信念成了抚慰她丧子之痛的唯一精神支柱,但是改判却将她的精神支柱也抽离了,八年的伤痛不仅没有消除,反而加深了。

  并非所有痛苦都应该或者能够找到补偿对象。而那些有所补偿的痛苦,所获得的补偿也并非总是圆满的。例如对于丁云虾来说,最好的补偿无疑是将真凶绳之于法,但这样的补偿远未足够,因为人死不能复生。当丁云虾连这种次级补偿也无法获得之时,谁应该为此负责?谁应该来补偿丁云虾因为无法获得正义的补偿而再次承受的精神痛苦?

  是念斌吗?尽管丁云虾可能依然认定念斌就是真凶,但从法律上讲,不论事实如何,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念斌只能成为丁云虾的“假想敌”,而不承担法律上的任何责任。可预料的是,念斌将获得一笔国家赔偿,而丁云虾作为受害人家属,并不是国家赔偿的补偿对象。自己什么都拿不到,而被自己认定为真凶的人却有补偿,这种心理落差无疑更加剧了精神痛苦。

  在法治改革的背景下,冤案密集平反,法院也加强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可以预料的是,“丁云虾”会越来越多。不论基于哪种政治理论来讨论政府和公民关系,像丁云虾这样因为公检法方面存在过错而导致真凶无法落网、补偿没能实现、悲痛无法抚慰的情况,有关部门都应该成为问责的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不论是基于契约论还是父爱政府论,政府都垄断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前者是个人向政府让渡了自力救济的权利,以放弃一部分权利换取政府对自己的平等保护;后者则由政府包办个人力量不能或者不足以实现的目标。即使在最小化政府理论中,在政府极其有限的职能中也应该包括对暴力犯罪的制裁。契约也好,包办也好,政府取代个人成为制裁暴力的垄断者,这里面都包含着一种政治承诺———我办事你放心。一旦有关部门没有实现承诺的目标,便应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已经纳入了遭受政府人身和财产侵权的受害者,包括刑事诉讼中受到实体或程序上错误指控的对象,但是丁云虾们却不在这套体系内。一些地方在冤案、疑案改判之后,除了支付冤案被告人国家赔偿外,为了安抚被害人或其家属因为真凶逃脱而变得“不稳定的情绪”,也会给丁云虾们支付一笔金额相当的救助金。但是这些地方并没有公开这类政策,目的是防止一些常年无法破案的被害人或其家属“索要”类似的救助金。因此这类救助金并不具有赔偿性质,并非政府承担责任的表现。

  即使这笔钱被称为赔偿金,问题依然存在。从财政意义上讲,政府的钱实际上也就是民众的钱。政府因为办案不力而赔偿丁云虾们,支付的钱实际上来自民众的口袋。因此问题就变成,其他民众为什么要掏钱赔偿丁云虾们?

  根据最小化政府理论,政府不能用强制手段迫使一部分公民去援助另一部分公民。当然,根据不同的政府理论,政府支配财政的职权范围可以有不同,但是假如说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拿一部分人的钱去赔偿另一部分人,这种做法在任何理论指导下的政治伦理中都是站不住脚的。也正因为政府这种慷他人之慨的做法是不对的,政府在赔偿之后,应该进行自我追责,以便给其他“花了冤枉钱”的民众一个交代。这种追责就体现为政治上的问责———追究办案不力的具体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假如不加入政治问责这一环,政治伦理责任的链条就是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