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奖励40元

22.08.2014  13:34

  中山市市民廖先生向工商部门举报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据此立案调查,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按照相关奖励办法,工商部门酌情对廖先生奖励40元,但是廖先生不服,为此还打起官司。结果二审终审败诉,廖先生共支付案件受理费65元。

  点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没有规定通知举报人领奖的告知书需写明奖励金额,因而工商部门的奖励并不违规。但仅仅奖励40元,也确实太“寒酸”了,“酌情”难以体现,却更像是“打发人”,赢了官司却失了人心。——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