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设施未建好 不发预售证不让卖楼

30.03.2016  10:32
暂行规定》与原来文件相比,增加了罚则,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的处罚措施和接收单位或政府部门违规的追责办法。主要包括:不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等。

  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小学建成多时、却迟迟没有移交;楼已开卖了,但承诺配建的公交车站、老年人福利院等却不见踪影……近年来,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遭遇不少难题。而从本月开始,《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对包括学校、福利院、公交站、垃圾站在内的众多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也出台多个“杀手锏”,杜绝建设慢、移交难等问题。

  在2015年的市两会上,民进广州市委就提交提案指出,广州12个区、1040个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中,还有197所(其中中学14所,小学41所,幼儿园136所,九年一贯制学校6所)建成未移交使用,占全市居住区教育配套的近两成。此前,一些开发商不愿意移交教育设施就涉及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根据《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应按教育设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扣减土地出让金给开发商。开发商据此要求收回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才移交配套教育设施。

  而本次《暂行规定》明确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办法一:

  不发预售证

  为防止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烂尾,《暂行规定》对各类设施的建设进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否则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办法二:

  公示移交清单

  配套设施的规划和移交情况向公众公开也是重要手段之一。《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此外,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这一点采纳了民进广州市委此前提出的建议。

  办法三:

  违反规定严厉处罚

  《暂行规定》与原来文件相比,增加了罚则,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的处罚措施和接收单位或政府部门违规的追责办法。《规定》明确了对企业违反规定有两种处理方式:给予行政处罚、纳入社会诚信管理。

  例如,建设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主要包括:不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未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