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酒后归家 遭遇车祸身亡 邀请人担责5%
23岁的王强(化名)应同学邀请参加聚会,酒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王强父母认为一同饮酒的同学对此该承担一半责任,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近日,本案经广东丰顺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强自身存在过错承担主责,而邀请者没有尽到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须担责5%。
文/记者章程
今年1月底,王强放假回到梅州丰顺县老家过年。1月30日晚7时左右,王强应同学黎某邀请,搭乘其摩托车到同学吴某家里参加聚会。其间,吴某提供了酒水给多名同学饮用。
当晚11时多,聚会结束,吴某、黎某等人护送了一位醉酒的同学回家,而同样喝醉的王强却独自一人骑着黎某的摩托车回家了。
当晚11时40分,王强的尸体被路人发现,他因碰撞到路边石头发生事故当场死亡。
经交警认定,王强系醉酒驾驶,且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邀请者该不该担责?
死者父母认为,邀请者不该把摩托车交给酒醉的死者;邀请者则强调,死者应为自己行为担责。
王强父母认为,事发当晚与儿子一同喝酒的黎某以及吴某应该承担一半责任,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4万余元。
王强父母指出,黎某在明知王强严重醉酒和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自己摩托车无牌无证无保险的情况下,在聚会结束时仍将摩托车交付给王强,自己却乘车离开,存在重大过错,为此应当对王强的死亡承担责任。
面对控诉,黎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担责。
他辩称,王强已成年,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应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但仍过量饮酒,并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且不会开摩托车的情况下,仍然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因此王强自身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黎某强调,他把摩托车钥匙放在桌上,到聚会结束时都没有去拿过,是王强酒后拿了钥匙自行驾车离去而导致事故发生。
场地提供者该不该担责?
死者父母认为,场地提供者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场地提供者辩称,事后才知死者开走了摩托车。
吴某是这次聚会的场地提供者和酒水提供人。王强父母认为,吴某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确保同学不酗酒、醉酒,保证对醉酒同学尽到管理、保护和护送义务,但吴某明知王强严重醉酒,却没有尽到照顾和保护王强的责任,有重大过错,也应当对王强的死亡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吴某辩称,他也是一片好心,知道有几个同学都回老家过年了,就带着同学到家中喝茶,有同学建议喝酒驱寒,而吴某家正好是开杂货店的,大家说好当晚消费共担,于是就一起喝酒。
事后,吴某才得知王强开走了黎某的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死亡。对于王强的死亡,他深感悲痛,但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担责。
邀请人担责5%
场地提供者无责
本案审理期间,黎某称出于同学之情、人道主义考虑,他自愿补偿3万元,吴某则表示愿补偿2万元。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强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黎某存在过错,负有一定责任,在王强已经饮了不少酒的情况下,他和其他同学先行离去,并留下摩托车钥匙,摩托车也未配备安全头盔。在这种情况下,黎某应当预见王强可能会自行驾驶其摩托车回家,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酌定黎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3.3万余元。
至于被告吴某,他虽为同学聚会的场地提供者,但并非实际意义上的经营者,所以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四种情况下
共饮者有责
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就要承担一定责任。
放纵饮酒。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发现饮酒后有不良后果,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除非能证明自己确不知情。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饮酒者出现不良反应后,酒友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不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未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