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警官受贿做酒托诈骗团伙线人 一审免刑二审判2年

14.05.2015  09:55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警方经过长期侦查,决定“收网”抓捕广州最大酒托诈骗团伙,原海珠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许某雄却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走。因有自首情节,许某雄一审被免予刑事处罚,后遭检察机关抗诉。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日前对该案终审,认为原判量刑畸轻,改判有期徒刑2年。

   警官受贿当罪犯“线人

  2012年12月,海珠区法院曾审理一宗以杨某林为首的“拉图161红酒汇”特大酒托诈骗团伙案,包括酒托女在内的成员多达49人,以人数之多创下广州“酒托”诈骗案之最,涉案金额近200万元。诈骗团伙主要成员杨某林、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司法机关查明,在2012年8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长期侦查,决定当晚对该诈骗集团实施抓捕时,时任海珠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的许某雄利用当天值班领导的职务便利,向梁某通风报信,帮助该诈骗集团成员逃避处罚。

  原来,许某雄与团伙主要成员梁某是十多年的老朋友,通过梁认识了杨某林,在2012年4月至8月期间,许某雄分4次收取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梁某、杨某林、姜某章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12年11月5日,许某到海珠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缴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许某雄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不过,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不当,提起了抗诉。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2年

  对于如何对许某雄量刑,是二审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首先,许某雄作为公安人员,收受犯罪分子贿赂,为犯罪分子提供服务,并在抓捕的关键时刻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和泄露案情,社会影响恶劣。

  广州中院认为,从许某雄主观犯意、客观行为以及法益侵害程度等方面判断,明显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不应适用《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据此,广州中院日前终审作出改判,对许某雄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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