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查后袭警 刑拘!

07.06.2016  09:39


——广州交警通报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案件


据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通报,2016年6月1日0时20分许,冯某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南往北行经天河区黄埔大道西马场北门时碰撞北门人行通道被卡住,随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测试,冯某某的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281mg/100ml,涉嫌醉驾的冯某某不但拒绝签名,还多次企图逃跑,被民警阻止,甚至还对执勤民警和协管员拳脚相加。6月2日,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广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醉驾被查侵袭民警 涉嫌两宗罪!

2016年6月1日0时20分,冯某某驾驶粤A416N×号小型普通客车,南往北行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马场北门时碰撞北门人行通道被卡住,随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测试,冯某某的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281mg/100ml,涉嫌醉驾的冯某某现场拒绝签名。根据办案程序规定,广州交警天河大队执勤民警潘警官、曾警官和协管员将涉嫌醉驾的冯某某带至天河区中医医院进行抽血,在医院门口冯某某多次企图逃跑,被执勤民警及时阻止。在被带至天河区中医医院内急诊科通道时,冯某某突然发难,挥右拳侵袭执勤民警潘警官左面部,并用手抓伤潘警官双臂,同时脚踢协管员多脚。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制服冯某某并对其进行抽血取证,经检验,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94.9mg/100ml,属于醉驾。执勤民警潘警官被侵袭后出现头晕、恶心症状,被送至华侨医院进行救治。6月2日,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广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事发后,冯某某居然自述称,由于喝酒喝到“断篇”,事发全过程完全不知道!

执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广州交警相关负责人表示,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交通警察执法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需要全体交通参与者的支持和配合。广州交警在此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如对交通民警的执法、事故处理或管理工作有异议,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既侵害了国家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又给自身和家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律师说法】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康宇慈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了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也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并可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因此市民在民警执法时,首先应听从执法民警的指挥,配合调查,如认为民警在执法中存在过错的可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辨或向其上级部门反映。绝对不能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抵触民警的执法行为,如实施了此行为将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因此“暴力抗法”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请大家不要以身试法!




【案例链接】

2016年6月2日22时02分许,广州交警天河大队接报:在羊城创意园内有一小车故意撞报警人。接报后广州交警天河大队立即指派民警到现场处理,并同步开展调查取证。

经初步调查,2016年6月2日22时02分许,林某某(男,29岁,广东东莞人)驾驶粤S295T×号小型轿车,在天河区科新路羊城创意园区内由东往西行驶,遇刘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粤C426E×号小型轿车在羊城创意园区由西往东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粤C426E×号小型轿车的乘客柯某某下车跟对方理论,随后林某某发动粤S295T×号丰田小型轿车驶离现场,过程中,造成另外3台停放在羊城创意园区内的小车损坏及柯某某受伤。林某某随即驾车冲撞园区内收费栏杆后沿科新路由南往北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又造成了行人肖某某受伤和粤AA46V×号小型轿车损坏。经医院诊断,肖某某右手骨骨折,柯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6月2日22时15分许,广州交警天河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粤S295T×号小型轿车已驶离现场。广州交警随即通传该肇事车辆,并进行沿线布控。当晚11时许,广州交警天河大队民警在中山大道天河公园北门对出路段发现肇事车辆粤S295T×号小型轿车,并立刻控制了该车驾驶员林某某。经检验,肇事嫌疑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林某某已被广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