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保障“舌尖”安全

06.11.2014  13:01

  案例:从2009年开始,丰顺男子徐某为了让自家生产的腐竹有更好的销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2014年8月,徐某被丰顺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8000元,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这也是梅州法院发出的首份食品从业“禁止令”。

  解读:我国刑法、食品安全法都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刑法还有专门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尽管如此,“食品黑作坊”、“毒豆芽”、“毒奶粉”等频频见诸媒体。针对这些问题,李克强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相信立法部门会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让普通人吃得更安全;食品生产者也会提高守法意识,保障食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