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当组织信访听证

13.03.2015  12:40

  《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发布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应当组织信访听证

  羊城晚报讯记者薛江华报道:昨日,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9月20日公布的《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对比发现,对于信访人的“缠访”行为,新《办法》明确指出“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而在旧《办法》里,这样的行为被规定为“只进行登记,不再受理。

  《办法》规定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推选代表,代表数不得超过5名;明确了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具体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信访听证的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经说明情况,复查、复核机关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办法》规定,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复查、复核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当逐条、正面、有针对性地回应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复查、复核机关应当通过约访、下访、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视频等方式,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及原办理、复查的机关、有关组织、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办法》还规定,信访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中还规定了复查、复核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违反办法规定时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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