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将“无听证不出台”

18.09.2014  11:55

  今后,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将要“问计”市民。东莞市法制局昨天在市政府官网上公布了《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哪些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东莞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拟将不得作出该项行政决策。另外,还拟规定听证参加人人数不得少于8人,否则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市民可自愿报名参加听证。

  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政府行政决策的正确性,由公众参与的听证制度被视为必经的一环。

  东莞市政协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就曾向东莞市政府建议,东莞须建立重大政府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其中就包括“重大政府行为的公示和听证机制”。南都记者了解到,东莞市法制局于去年下半年开展了专题调研,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专家组对东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重大决策听证规定》,起草制订《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直至昨天,东莞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官网上公布了《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全文,对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听证组织机关及参加人员、听证结果及运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对此,陈斯认为,对重大决策草案或文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公众的质询,对异议较大的,进行公开听证,这是“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意见表达权与监督权,培养公民平等、自治、参与的公共精神,提升公众对公共政策和对国家权威的认同与信任”。

   《意见稿》解读

  [适用范围]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行政措施应经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特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前,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

  究竟哪些行政决策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意见稿》中明确,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土地管理、医疗教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行政措施;(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公众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点评:此处界定的“适用范围”比《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所表述的更为具体,在上述的第(三)点中,广东省的规定是“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而东莞的规定则更为细化。

  但有法律学者认为,《意见稿》中所述的范围依然较模糊,应该在这个办法实施的同时,再出台相应的“清单”,列明具体哪些事项应该组织听证。此举在广东已有先例,清远市日前就已出台了《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意见稿》中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制订听证目录,经市法制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另外,相对于广东省的规定,东莞适用于听证的决策范围更广,其中多了一项“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公众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                         >下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