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违规野外用火引山火 广宁查处一宗山火案

07.01.2015  11:05

2014年12月30日15时10分,广宁县森林公安局接县森防办报警称:南街镇五一社区居委会都巷村白云前山场有火警。接警后,县分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火是在都巷村白云前山场的一块岗坡上,火势仍未被控制。在控制火势后,现场民警确认为该村村民欧某坚所为,并迅速将其控制。

经查证:五一社区居委会都巷村村民欧某坚承包了该山场的一块岗坡,准备烧垦后种植绿化树。欧某坚在请人砍了桉树后,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2月30日下午13时30分点火烧岗坡上的杂草,欧某坚的行为虽未跑火引发森林火灾,但已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欧某坚进行了行政处罚。

冬季森林防火形势严峻,隐患险于明火,广宁县分局民警对上述行为的及时制止和处罚,警醒了行为当事人,对维护林区森林防火安全将起到积极地预防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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