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广东清远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行政决定书
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 [2014] 第 19 号
关于同意广东清远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行政决定书
广东清远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接收的复函,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铜阳极泥420吨至浙江省上虞市亚东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处理,废物主要成份:Cu:15%,Ag:8%,Fe:8%,H2O:28%,Sb:8%,As:3.5%,Pb:4.9%,Ni:4.8%,属《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废物代码:(331-002-48))类。转移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应当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防止长途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11日 |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