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同业业务18条军规

19.05.2014  16:46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同业18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同业18条》)。

        一个时期以来,同业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特别是成为影子银行风险点之一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和监管部门的关注。同业业务成为逃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手段、通道和平台。把正常金融同业短期业务作为规避信贷规模和存贷款比例等监管规定的途径,从而使得同业业务成为变相贷款融资的手段,彻底游离于资产负债包括贷款的大笼子之外,导致这类影子银行业务快速膨胀、风险凸现。

        同业业务大大抬高了金融融资成本,不仅增加实体经济负担,而且酿造了巨大金融风险。借助同业业务,资金充裕的大型银行成为了资金一级批发商,股份制银行成为了二级批发商,信托公司等平台成为三级批发商,这种层层批发、层层剥利后,到最终资金使用的经济实体时成本已经非常之高。如此畸高的融资成本,只能进入到风险软约束的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以及过去煤炭等资源价格暴涨领域。这几年来,正规金融渠道对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收得较紧,但是这两个领域却未出现流动性短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行通过同业业务为其输血。

        随着中国经济的整体回落,房地产风险、资源类项目风险等已经凸现出来,同业业务也很难独善其身。不过,最为值得反思的是,银行间同业业务、同业科目始终是银行钻空子、逃避监管的渠道和平台手段。在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几轮信贷大投放受到信贷投放计划或者叫做规模限制后,许多基层银行就把贷款直接转入到同业科目里,以规避信贷规模检查和监管。这使得银行同业科目成为了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大杂烩。严重影响到会计核算秩序,严重干扰了银行科目核算的真实性,直至影响到货币信贷调控政策的准确性。最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的金融秩序治理整顿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清理银行同业科目,恢复其真实面目,把贷款从同业科目中剔除出去,转回到贷款科目里。不过,由于同业科目里转入的贷款数量过大,而贷款计划规模有限,人民银行专门增加各家银行的贷款计划规模,以解决“进账”问题。但没有想到的是,时隔十几年后银行同业科目又被搅混,再度成为逃避监管的通道和手段。

        在这一背景下,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同业18条》干货多多。核心宗旨是,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得以透明化地接受监管,便于对其进行风险识别。比如,采取事前事后双控制措施:事前,即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事后,即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新的游戏规则中,最大杀手锏是对同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规范,要求必须进账,在“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并严格要求“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这些条款将杜绝两家以上银行与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谋”的“阴谋”。同时,严格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的对象和范围: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类似于房地产项目通过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邪路也将被彻底堵上。“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通过担保变相挪腾倒腾信贷资金的路子也有望被堵死。

        此外,商业银行目前已经很难依靠存款吸收来资金,而是通过理财产品高成本来吸收资金来源。这些高成本资金必须通过回报更高的运用来实现效益。《同业18条》严管规范同业业务后,直接对在高成本资金来源下的资金运用带来压力,可能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其次,对信托公司经营也将带来较大影响。

        不过,受影响最大的可能是房地产行业。据有关机构估计,目前约有10万亿元银行非标资产,其中主要表现为买入返售的同业业务。主要输血对象是包括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业在内的限制类行业。由此不难推测,《同业18条》对于处于风声鹤唳中的房地产行业来说,可能是又一次打击。

        余丰慧(知名财经金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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