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将于2016年元旦正式实行

18.12.2015  23:56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近日,由广州市公安局制定的《广州市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是我省首个关于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全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安保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也为行政部门加强金银珠宝行业安全管理提供执法依据。       

        《规定》主要明确了我市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范围和性质,确定了金银珠宝营业场所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更明确了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在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要求。根据《规定》要求,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营业柜台、收银台、库房、进出口通道等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达到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专柜视频监控装置要与商场、超市等提供经营金银珠宝场所的单位中控室连接;视频记录时间误差必须在30秒内。同时,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在柜台内、收银台、库房内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同时,营业场所内还要安装入侵探测器,对非营业时间出入营业场所及专用库房等重要部位的行为进行全方位探测报警。入侵探测器应按规范和需求与公安机关、单位值班室(监控室)联网。

规定》还要求,商品展示柜台应使用符合公安部检测合格标准的防弹或防砸复合玻璃,使用普通玻璃的,则要粘贴公安部检测合格的具有防砸功能15miL厚度以上防爆膜。“每位营业员每次向顾客出示商品不超过二件,出示完毕后应及时将商品放回柜台内”的规范则将过往营业员一次过将多件商品全部展示的不安全因素予以杜绝。

据悉,近年来,我市金银珠宝行业迅速发展,全市现有金银珠宝营业场所3400多家。广州警方表示,下一步将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广州市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指导金银珠宝企业加强内部安全防范,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规企业,并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金银珠宝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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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维护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广东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金银珠宝是指以黄金、铂金、钻石、白银、翡翠等贵重物品为原料的首饰、摆件及其他小件贵重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专门销售金银珠宝的专营店铺,及其他商业场所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柜。

加工、销售金银饰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仅销售银、铜等低价金属制品和仿制珠宝的店铺及柜台不纳入本规定范围。

第四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

金银珠宝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行业内部治安保卫安全培训教育。

第五条 金银珠宝专营店铺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遵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金银珠宝销售专柜纳入商业场所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尚未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金银珠宝专营店铺,由各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金银珠宝经营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

(三)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其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物防、技防设施,并及时维护更新,确保使用效果。

(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治安隐患整改要求,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性防护措施。

(六)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在单位范围内开展值守、巡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二)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负责单位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四)及时报告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八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当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

金银珠宝专营店铺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自行招用保安人员从事保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单位,应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自招用保安员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应依法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九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从业人员资料的,经营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重要部位与设施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纳入公安机关监督范围。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值班巡护制度。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安排保安人员值守、巡护;值班、巡护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

(二)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每日收取的现金应由专人专车送交银行,或由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应存入保险柜(箱),钥匙由专人管理。大额业务应有保安人员协同看护。

(三)商品管理制度。每位营业员每次向顾客出示商品不超过二件,出示完毕后应及时将商品放回柜台内;商品柜台平时应关闭上锁,并保管好钥匙;非营业时间应将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存放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柜(箱)。

(四)大宗商品押运制度。运送大宗金银珠宝等饰品,有条件的应聘请专职押运机构武装押运;自行运送的,应使用专用车辆、必要时应配备专用保管(防抢)箱或安排护卫人员持械押送;清点、装箱、装车等行为应在视频监控区域内进行;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安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保密制度。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制定保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保密意识。

(七)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应制定以防盗抢、反恐怖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袭,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

(九)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行业规定等要求,制定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当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金银珠宝专营店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防盗卷帘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安全防护要求应不低GB17565-1998中乙级标准的要求。

(二)金银珠宝专营店铺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措施;安装金属防护栏的,防护栏结构应为整体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14mm、间距不大于140mm,防护栏高度超过400mm的应用钢质横梁加固。

(三)商品展示柜台应使用符合公安部检测合格标准的防弹或防砸复合玻璃(《防砸复合玻璃通用技术要求》(GA844-2009)或在柜台玻璃上粘贴公安部检测合格的具有防砸功能15miL厚度以上防爆膜,玻璃接缝处内外应使用不易被割开的材料密封或安装金属包角加固。展示柜台应采用抽屉式展柜或上翻式柜台面板并加锁,钥匙由营业员随身携带。

(四)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使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内,专用库房参照(《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GA858—2010);保险柜(箱)应采取保护性措施,避免随意移动。

(五)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内营业厅、出入口、楼梯间应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第十三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手动报警系统等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柜台、收银台、库房、进出口通道等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达到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专柜视频监控装置要与商场、超市等提供经营金银珠宝场所的单位中控室连接;其中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200万像素以上固定焦距、方向的摄像机,回放图像能够清晰辨别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内。

(二)应根据营业柜台数量、柜台与收银台分布、是否设置有专用库房等情况,分别在柜台内、收银台、库房内安装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各金银珠宝专柜应在营业柜台内安装与商场、超市等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中控室连接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三)应在营业场所内安装入侵探测器,对非营业时间出入营业场所及专用库房等重要部位的行为进行全方位探测报警;入侵探测器应按规范和需求与公安机关、单位值班室(监控室)联网;有条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进出专用库房、营业柜台的人员进行控制。

(四)技防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与营业场所环境相适应的、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五)应选择合适场所对图像显示、记录、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有条件的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当建立监控中心(室),并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安防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四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要落实本规定中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性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以防盗抢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袭,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和问题;严格落实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及周边区域治安巡逻防控措施,对发生的报警求助和各类案件,做到快速出警、妥善处置,及时破案、依法打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