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少写一个“零” 七千万汇票成“废票”

25.02.2016  10:57

原被告双方都称是骗局 五人合议庭首现专家陪审

一张七千余万的商业承兑汇票,只因大写金额中少写了一个“可有可无”的“”,成了无法兑付的“废票”。前日,广州中院第三法庭,审理了一起“蹊跷”的票据纠纷案。更为蹊跷的是,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竟一致认为案情“有诈”。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李乐诗 通讯员马伟锋

原告中信信通国际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通)诉称,2014年,其与被告邯郸金华焦化公司(以下简称邯郸焦化)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向其出售15万吨焦炭,并于2014年9月20日取得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为74,080,89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18日。该汇票出票人为广州中淮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淮公司)。

2015年9月,上海信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提示付款,但被退票,退票理由是“出票日期及票面金额涂改或大小写金额不符”,具体是大写的金额为“柒千肆佰零捌万捌佰玖拾元整”,而规范的写法在万和佰之间还应该有个“”,即“柒千肆佰零捌万零捌佰玖拾元整”。

被告则称,从一般的文义上理解,大小写金额是相等的,并非不一致。被告同时还提出,原告提供的退票证明是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因此无法确认真实性。

怪事:

原告、被告均盼警方介入调查

令人诧异的是,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律师都称此案极有可能涉及犯罪,希望警方介入调查。

被告邯郸焦化称,签订的焦炭购销合同是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地方拉动经济“GDP”增长的需求;而在合同签订后,直接将货权转让给了上海卓泰实业洪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泽公司),洪泽公司又马上将货权转让给了中淮公司,然后从中淮公司取得汇票。经洪泽公司、邯郸焦化连续背书后,汇票最终到了原告上海信通公司手中。洪泽公司、邯郸焦化自称都是被一个河北邢台的中间人找来的“空转户”,自始至终没有见过一吨焦炭,合同、汇票都是简单地“过手”,对实际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被告律师在庭上指出,商业承兑汇票是靠信誉的,原告是央企,不可能不了解风险。因此,被告律师认为,从出票那天开始就是一个圈套,出票少一个零,一般人看不出来,承兑的时候承兑不了。而中淮公司是一人公司,注册资金是200万元,该案有涉嫌诈骗的可能。

记者发现,本案的关键人,也是出票人、承兑人——中淮公司没有出庭,甚至下落不明,连开庭传票都是公告送达的。更令人不解的是,汇票的承兑期限为2015年3月18日,而中淮公司在2015年9月份才提示付款,足足迟了6个多月。

原告的律师对此没有给出解释,只称由于上海信通及其母公司正在被纪委调查,相关负责人已换了两轮,期间公司管理混乱,大量的材料也无从查找,具体情况不明。原告也认为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就其中涉及犯罪的线索,愿意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由于没有调解基础,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后休庭。

广州中院首次在

金融案引入专家陪审

因为案件背景复杂,并可能涉及诈骗、职务犯罪等情况,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担任了审判长主持该案庭审。舒扬认为,这起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背后折射出的深层问题值得思考,更是直言“一个’零’,可以圈出社会百态”,案件所呈现的或只是冰山之一角。

由于这宗案件的特殊性,广州中院组织了五人合议庭审理此案。除了舒扬和广州中院金融庭的两位法官外,法院还特邀了两名专家陪审员,他们分别是来自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的张劲、周轩两位票据法专家。广州中院金融庭庭长黄雪梅介绍,这是该院首次在金融案件中引入专家陪审,并组成五人大合议庭。

舒扬表示,专家陪审制度可以看作是人民法院的“智库”,是广州法院推进审判专业化、民主化建设的一项举措。专家陪审员凭借其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为法院查明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专业支持,提高裁判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