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赖账“签假名”应对鉴定,法院:罚3万!
大洋网讯 近日,一名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接连作出虚假陈述、刻意改变真实笔迹等“骚操作”,却被经办法官火眼金睛戳破“诡计”。该当事人最终自食恶果,不仅要老老实实偿付债务,还要支付一笔额外的罚单。
广州天河法院提醒,法庭之上容不得任何谎言,任何虚假陈述、虚构证据、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难逃法律严惩!
为赖账法庭上签假名进行鉴定
2018年1月,徐某因工程需要向水电公司租赁各种规格的钢板桩,双方签订了《钢板桩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为每吨每月210元,租金按月结算。其间,徐某陆续租赁了各种规格的钢板桩1767条,共计1397.05吨,至2018年9月已全部归还。合同履行期间,徐某仅于2018年2月支付过租金15万。水电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拖欠的租金194.5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庭审上,徐某承认与水电公司存在钢板桩租赁关系,却否认曾在涉案合同以及结算表格上签名。徐某表示租赁钢板桩产生的租金仅为15万且已支付完毕,原告则坚称相关证据材料上的签名是亲见徐某签上的。
双方就相关合同上的签名“真假”争执不下。
为查明签名真伪,法院依法启动了鉴定程序。徐某未能提供2018年前后的相关签名样本,只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庭书写取样。经过鉴定,鉴定机构得出了“涉案合同及结算表格中的签名与徐某提供的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的鉴定结论。
原告水电公司却坚决反对,表示涉案证据材料上的签名是他们亲眼所见的,强烈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法官遂再一次向鉴定机构确认鉴定结论,并评估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对此,鉴定机构表示,笔迹取样是在法庭见证下进行的,在无其他可采信的签名样本的情况下,重新现场签名取样再鉴定的意义不大。
究竟涉案合同上“徐某”的签名究竟是真是假?虽然笔迹鉴定得出了“签名假”的结论,但徐某在租金结算流程问题上的闪烁其词却让廖敏敏法官心生疑惑。
廖法官仔细翻阅案件材料,敏锐地发现徐某立案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与涉案合同及结算表格中的签名高度相似。廖法官遂以此为突破口,先是与徐某核实立案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签名。
在徐某辩解称授权书系找人代签时,廖法官立即向其说明代签的授权书属于无效授权,并要求徐某到庭确认其代理律师此前庭审陈述情况。徐某对此支支吾吾,并以记不清了、找不到相关材料为由搪塞。廖法官随即告知其法庭纪律并释明虚假陈述的结果,提醒其要注意诚信诉讼。
几天后,心虚的徐某主动找到廖法官,承认其为逃避债务,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又刻意改变了自己的书写习惯。
至此,基于徐某的自认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判决徐某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
法院:干扰正常审判 罚款3万元
法院认为,徐某为逃避债务,故意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否认其在《租赁合同》《结算单价汇总表》签名的真实性,并刻意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致使鉴定机构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秩序,依法应予以惩处。
最终,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审理情况、主观恶意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等,依法对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徐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主动缴纳了罚款。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诚实信用的诉讼机制是实现正义的有效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法庭是主持公义的场所,容不下弄虚作假、撒泼耍赖,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故意扰乱、破坏诉讼秩序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会扰乱审判秩序,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上述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个人最高10万元、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钟晓丹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