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对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更严排放标准

24.04.2018  10:53
原标题:部分排放指标收严五成

  为控制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广东拟从今年12月1日起,对钢铁、石化、水泥三大行业执行大气污染排放国标中的最严限值。记者从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5月4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2013年在珠三角地区实施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向三大行业扩展,同时新增多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珠三角已先行实施

  所谓特别排放限值,是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重点地区,实施比污染物排放常规的国家标准更高更严格的排放要求。2013年2月,环保部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珠三角地区9个市的钢铁、石化、水泥三个行业已于2013年按环保部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拟将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从现在的珠三角9市扩展到全省域,并实施全省联防联控。

   不达要求或限产停产

  全省实施视新建项目与现有企业分为两步走。征求意见稿显示,自今年6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今年12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更严格要求执行。

  征求意见稿显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特别排放限值有多严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规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分别是100毫克/立方米、150—180毫克/立方米;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准则分别是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下降幅度为33%—50%。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解释,珠三角地区虽然已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由于本公告在环保部2013年公告基础上新增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控制指标,亦需要预留提标改造时间。因此,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初定于2018年12月1日,预计对2018—2019年冬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将发挥积极作用。(记者 谢庆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