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天价宣传片案”宣判 原宣传处长获刑8年
铁道部宣传片视频截图
曾轰动全国的铁道部“天价宣传片案”,日前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原铁道部宣传处处长陈谊菡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
记者从案卷中获知:宣传片总额1850万的制作费用,流向了两家毫无知名度的公司——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金瑞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汇到后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卡284.15万元,此人从卡内提现40万元给了陈谊菡。
而据媒体报道,此片的导演张艺谋一共获得报酬250万元,“天价宣传片”被曝光后他才知晓总投资是1850万元,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了证据。
原铁道部宣传处处长收“提成”40万
法院审理查明,原铁道部下属事业单位铁道影视音像中心按领导安排,经中间人王某介绍,与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人民币1850万元的宣传片委托摄制协议与补充协议。
新时刻公司收款后,分批打入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金瑞丰公司账户654.2419万元,金瑞丰公司将其中的517万元转入北京金鸿阁会计有限公司,而后金鸿阁会计有限公司向王某个人银行卡账户转款284.15万元。
2011年1月26日,为感谢陈谊菡,王某从其个人银行卡账户中提取40万元现金,数日后在原铁道部地下车库交给陈谊菡。
刘志军提出请张艺谋制作宣传片
判决书显示,2009年初,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提出要加大对中国铁路的宣传力度,要请到像张艺谋这样的知名导演制作高水平的铁路宣传片,该项工作由原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组织落实。
原铁道部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部部长证实:“2009年上半年按照原铁道部部长指示,宣传部筹划拍摄由张艺谋任导演的铁路宣传片。”时任铁道部宣传处处长的陈谊菡,找到北京金瑞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希望能联系到张艺谋这样的知名导演来拍摄铁路宣传片。王某又通过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到张艺谋,张艺谋同意作为导演拍摄此片。
在宣传片拍摄过程中,陈谊菡参与了该宣传片的价格谈判、拍摄合同审定、联系拍摄、创意文案的讨论和修改、样片审查等工作。
据媒体报道,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法定代表人是张震燕。
制作费用最终增至1850万元
2009年4月、5月份,张震燕、王某到原铁道部与陈谊菡等人就拍摄铁路宣传片事宜进行商谈后,确定以人民币1550万元的价格拍摄此片。
原铁道部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部部长证实,2009年9月8日,《(和谐铁路)宣传片委托摄制合同》的签报获得批准,协议由原铁道部下属事业单位铁道部影视中心与张艺谋的委托代理公司北京新时刻公司签订。
张艺谋亲笔签名的《拍摄委托书》、铁道部政法司出具的书证证实,协议总价款1550万元,乙方即新时刻公司委托张艺谋为导演,亲自完成拍摄创意文案,指导拍摄制作、编辑剪辑。
书证显示,经刘志军批示同意,2009年10月12日,铁道部财务司下拨影视中心《和谐铁路》(后定名为《中国铁路》)宣传片制作经费1550万元。
2010年12月23日,铁道部宣传部为提前在12月7日世界高铁大会上使用宣传片,请示向影视中心追加2010年经费预算300万元,专款专用宣传片拍摄;当月31日,铁道部财务司批复同意追加300万制作经费。至此,协议总价款定为人民币1850万元。
1850万元流向关联公司
在此后拍摄协议履行过程中,陈谊菡参与了联系拍摄、创意文案的讨论和修改、样片审查等工作。
书证显示,2010年间,原铁道部向其下属事业单位影视中心拨付《和谐铁路》拍摄经费人民币1850万元,影视中心收到该拨款后如数支付给新时刻公司。
而新时刻公司收到该款后,分7笔向北京金瑞丰公司转款共计人民币654.2419万元。北京金瑞丰公司在收到新时刻公司转来的款项后,陆续转入北京金鸿阁会计有限公司517万元,而后北京金鸿阁会计有限公司陆续向王某个人建设银行卡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284.15万元。2011年1月26日,王某从自己建设银行卡账户提取现金40万元。
妻子事发家中查获千万元牵出丈夫
2012年6月27日,审计署发布审计公告称:“2009年至2010年,铁道部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投资1850万元制作中国铁路宣传片,未达到预期效果。”
该公告一出,引发社会舆论关注,随着事件不断发酵,当年7月陈谊菡进入办案人员视线。
据报道,陈谊菡因此事接受调查时,调查人员在其家中查获超过1000万元的巨额现金和至少9个北京市房产证。由于陈职务级别较低,不可能贪污这么多钱,随即调查方向转向其丈夫、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
接着就在同一天,检查人员在刘瑞扬办公室发现大量存折和购物卡,刘因此东窗事发。
陈谊菡从宽量刑判了8年
被告人陈谊菡在接受原铁道部纪委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40万元的犯罪事实。
据陈谊菡供述,2011年初的一天快下班时,王某在原铁道部地下车库,将一个方形纸盒放在其汽车后备箱中,后陈发现纸盒中有人民币现金四捆,每捆10万元,共40万元。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陈谊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原铁道部宣传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谊菡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
2015年2月10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陈谊菡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没收的个人财产上缴国库,对其受贿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