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银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

17.05.2014  15:41

  1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具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商业银行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专营部门由总行进行集中统一授权。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续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此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银行同业业务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黄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