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3602001119200704927银联这账号出名了
2014年8月起,21CN聚投诉陆续接到来自全国各地工商银行储户投诉称,他们的银行卡被盗刷后,资金竟然流入同一个银联账号:3602001119200704927。截至2015年5月22日,相关投诉已达26宗。5月21日,广东银联回应,业务本身并不完善,投诉人可拨打95516申请调查甚至赔付。
这26宗投诉,最早一宗发生在去年。2014年8月20日,贵州六盘水的刘女士在聚投诉发帖称,她的工商银行卡被盗刷了4940元。经工行查询得知,这笔钱是被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划走,对方账户是3602001119200704927。
此后,关于被这一账号盗刷的投诉不断出现,而这串数字也早已红遍网络。在百度搜索“3602001119200704927”,可以查到众多被此号盗刷的投诉信息。
↓↓↓ 网帖一 ↓↓↓
↓↓↓ 网帖二 ↓↓↓
↓↓↓ 网帖三 ↓↓↓
去年11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更以其中一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在其官网上予以披露、提醒消费者“警惕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银行卡诈骗犯罪”。
聚投诉接到的26宗投诉中,被盗刷金额最多的是云南昆明的陈先生。今年5月18日,陈先生发帖称,他被盗刷5万元进入此账号。“卡在本人手上,却被异地盗刷。请工商银行给予一个说法并返回盗刷金”,陈先生表示非常气愤。
为何众多盗刷款都进入工行的同一账户,对方真的是广东银联吗?
工行说法 4月底,聚投诉与工行总行信访办电话沟通后,工行总行已要求各地行调查处理这些投诉。工商银行广州同福中路支行莫小姐来电沟通时证实,3602001119200704927这一账号的开户行就是同福中路支行,这个账号的户名及开户单位都是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工行广东分行也向聚投诉证实了此事。工行的相关调查迄今尚无结果。本周三,聚投诉致电同福中路支行莫小姐,她说,她的调查报告本周一已给到支行领导,但仅有3个用户资料,其他不清楚的,也不便去找投诉人问。
工商银行广东分行相关负责人称,聚投诉所转达的投诉信息,均已转给投诉人当地工行予以跟进。同时回应称,盗刷多数是储户泄露了密码造成的,只能协助投诉人追查流水信息。 聚投诉问及工行有无报警,上述人士称,建议由用户或者银联报警。 银联说法
4月22日起,聚投诉已将投诉信息陆续通过新浪微博私信转达给@银联广东(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中国银联。作为核心当事人,对方一直没有就此回应,直到聚投诉本周直接给广东银联打去电话。
5月21日下午,广东银联办公室的卢先生来电回应:
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联有一项快捷支付合作业务,名为“无卡通道”,而广东银联账号3602001119200704927,正是中国银联与全国工行这项业务的接口账号。从资金流向角度看,只要使用“无卡通道”在工行消费,资金第一步会先流入广东银联账号3602001119200704927,再由银联与终端商户进行二次清算。因此,储户在工行查询时,都会显示这一账号。卢先生表示,每天都有大量交易通过这一通道完成,因此,以上20余宗投诉在盗刷主体上未必存在共性。
聚投诉问:如何得出此结论?是否已查询过账号流水?
卢先生表示:流水信息需要银联总公司查询,暂未核查。
聚投诉问:银联是否已报警?
卢先生表示:建议持卡人自行报警。届时,我们可协助警方调查。
卢先生坦言,大部分银行业务都存在风险,此项业务本身也并不完善。对此,中国银联设有赔付机制, 建议投诉人拨打中国银联客服热线95516,申请工作人员介入处理。
今日,卢先生称,广东银联已将投诉情况转达给中国银联总公司,预计下周一(5月25日)将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聚投诉。
成功案例5月17日,广西南宁的投诉人谢女士反馈:“我去银行报案提交了相关资料,证明不是我的操作,银行已经返款。”此前,4月13日,她的工行账号被4次转走共3500元;4月25日,她在聚投诉发布投诉帖。
5月22日,聚投诉上述第一位投诉人刘女士反馈,工行已于本月联系她处理投诉问题,并追查到了盗刷情况:“盗刷者利用我的存款在118114号码百事通平台购买了4张从兰州到北京的机票。经工行沟通,号码百事通愿赔付1170元”。目前,刘女士正在向118114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赔付。
业界良心 很多被盗刷卡用户惊呼:“卡在身上,也没有使用密码,钱怎么被盗刷了?”业内对此归结于“第三方支付上进行的无磁无密的盗刷”。 2014年6月,平安银行就此类盗刷率先作出 两大承诺(先行垫付;只要不是客户主动泄漏信息,就无需客户担责)。 聚投诉称之为盗刷卡理赔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尽管由此招来了最多的投诉,但是,截至2015年5月15日,平安银行卡盗刷投诉在聚投诉平台上解决率依然达到92%。
从目前多家银行的实际赔付案例和法院判决来看,银行如对于此类盗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相应的赔付,是大势所趋。
律师意见今年3月15日,21CN聚投诉公益维权服务战略合作伙伴、世界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受21CN聚投诉委托,由其律师汪洪生、张静为银行卡盗刷案集体投诉撰写了律师评析意见,其核心观点如下:
一,因银行卡技术缺陷所引致的责任,在第三人侵权行为未能得到追究之前,应当比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由银行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或产品缺陷责任。 其理由在于: (1)银行与持卡人在信息占有、专业知识技能垄断上所形成的双方于举证责任方面并不对称。 (2)银行与持卡人经济地位的不对称。 (3)银行为使用银行卡该项技术的最大受益者。从现状来看,银行业因为对银行卡技术的使用,在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拓展业务等方面所带来的收益,无疑是巨大的。而银行卡缺陷引致的损害案件,虽然社会反响很大,但是数量、规模均十分有限。因银行卡技术缺陷所引致的损失,相较于银行从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带来的收益而言,是完全不值一提的。事实上,这也是银行自愿选择使用这项带有技术缺陷的银行卡产品的决定性因素。
二,在比照适用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亦应当赋予银行相应的抗辩权。 如,银行卡技术缺陷引致的实际损害是由持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持卡人因其自身疏忽未能发现银行卡中的明显缺陷或对于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没有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持卡人对此也应负担一部分责任;持卡人将银行卡使用于银行卡原有用途以外目的或其使 用方法明显不当时,持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卡技术缺陷是由于银行卡生产时的科技水平或客观条件的限制造成的,银行卡已体现了当时最新的认识水准, 并采取了当时所能采取的最新技术,因此持卡人可追偿的数额应当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且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等等。 三,在聚投诉处理该事项集体投诉过程中,平安银行的前述行为率先在行业中作出了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