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租铺遭遇“转上转” 7000元“定金”也不退

15.05.2014  17:13
白领租铺遭遇“转上转” 7000元“定金”也不退 - News.Ycwb.Com
来源: img.ycwb.com

  ■当事人交了7000元“定金”,拿到了一张收据。 新快报记者王飞/摄

白领租铺遭遇“转上转”,签合同前才得知上一手承租人没有转租权

■新快报记者 郑红

蔡小姐(化名,下同)与邓小姐在广州打拼多年,积累了第一桶金,于是萌生了开店的念头。今年4月底,她们看到淘金路一家服装店贴出转让通知,立即与店主耿小姐取得联系,商谈转让事宜。就在双方准备签订合同时,蔡小姐和邓小姐意外得知,耿小姐其实只是“三房东”,只能签订“合作合同”。邓小姐以承租人没有转租权要求退回此前交的7000元“定金”,而承租人以邓小姐、蔡小姐毁约为由拒不退款。为此,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建议,创业者租店前,首先要确认转让者是不是产权所有者。

转让”变成“合作

耿小姐告诉我,卢先生为业主,梁小姐是‘二房东’,她自己是‘三房东’,(租赁)合约是与梁小姐签订的。”蔡小姐与邓小姐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们与耿小姐谈妥,5月3日清货交铺,5月10日就要交租金。

由于商铺(租赁合同)于2015年3月份就要到期,租期只有11个月,太短,我们要求与业主本人签约。耿小姐说她与卢业主关系很好,与他商量之后回复,但需要我们先交‘定金’,交了就不让别人看铺。”邓小姐告诉记者,当时她们交给耿小姐7000元,耿小姐写了收据。

5月3日,蔡小姐和邓小姐按约定来到GP服装店与耿小姐签订合同,却发现合同规定双方为“合作关系”,而不是事先说的“转让”。考虑到签了合同后要交7万元入场费,如果以后经营不下去,因为是“合作关系”就无权转让,邓小姐与蔡小姐坚持要见业主。

耿小姐告诉我们业主不在广州,6月份才能见到,他回广州后可以约出来达成口头签约意向,但需要我们先交3万元转让费。我们要求房东发一份已知晓合同内容的传真,要看到房产证原件,均被拒绝。我们又要求与二房东梁小姐签订合同,耿小姐说如果这样,我们就要赔偿她与梁小姐之间的违约金,而且还有极大可能再被梁小姐收取一次转让费。”邓小姐和蔡小姐说,双方没谈妥,就没签订合同,但耿小姐不肯退还7000元“定金”,理由是邓小姐和蔡小姐毁约,而且这几天耿小姐已经清货了,蒙受了一定损失。

仅过几天店铺已转手

昨日下午,新快报记者来GP服装店,看见门口张贴着“全场清货50元起”的广告,店内两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耿小姐不在店内,店面已经重新转手。“我们已经转过来五六天了,5月10日进场,13日进了第二批货。我们与耿小姐签订了一年期转让合同,明年4月9日到期。”自称刘小姐的租客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拨打了耿小姐的联系电话,她听了事由之后,以“正忙,没时间听电话”为由,让记者在3个小时之后再联系,然后就挂掉电话。稍后,记者再拨耿小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支招

租铺前,先看承租人与业主原始合同

对于想租铺开店的创业者,合富置业淘金路店的工作人员给出以下建议:

确定转让人身份,看其是否为产权所有者,如果经营者就是商铺所有者,首先查看商铺产权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如果商铺经营者是承租人,必须查看其与产权人所签的原始合同,检查其是否有转让权,如果合同里面同意承租人有转租权,那么承租人有权收取第三方顶手费;如果承租人没有转租权,就无权收取第三方的“二押一租”。两种情况都需要业主知晓并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才能收取。

■说法

承租人转租需经授权

在这起纠纷中,双方(即邓小姐、蔡小姐与耿小姐)的争议焦点在于:身为“三房东”的耿小姐,是否有权转让或转租?

蔡小姐和邓小姐向记者出示了业主卢先生与“二房东”梁小姐签订的合同,记者看到“甲方卢某某同意乙方梁某某另觅合作人和变更合作项目(除饮食和特种行业除外)”的约定,落款日期是2012年1月9日,也就是说,在2015年3月合同期满之前,梁小姐有权另觅合作人。

蔡小姐说,她看到“三房东”耿小姐出示的与梁小姐合同为“合作合同”,当时耿小姐坚持未让拍照。但是记者在“二房东”梁小姐的收据上看到“兹收到耿某交来位于淘金路145号102房的加盟费伍万元整人民币”的字样,落款日期是2012年4月9日。

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赵绍华律师告诉记者:“在这个事件中,‘三房东’是以加盟形式使用‘二房东’承租的商铺,其并未取得商铺的承租权,更无权将商铺转租。‘三房东’将商铺转租给他人,必须取得‘二房东’的授权或追认,且‘二房东’还须具有转租权。否则,‘三房东’涉嫌对‘二房东’违约,‘二房东’有权另觅合作人,其可以起诉请求法庭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现在‘三房东’未经过授权,是无权签订转租合同的,收取的7000元费用也应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