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一药店销售两品牌假药遭法院发从业“禁止令”

31.03.2015  09:13

东莞时间网讯   3月25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一宗销售假药行为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朱某犯销售假药罪,向其发出药品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于判决次日对被告人进行了当面宣告。这是我市法院发出的首宗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禁止令。

销售两品牌假药被查

自2008年7月份开始,朱某在凤岗镇雁田村开办药店。自2011年5月份开始,朱某经一名罗姓菜农介绍,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邮寄方式多次购进一种名为“风湿关节宁胶囊”的药品和一种名为“咳喘护肺宁胶囊”的药品,并在其店内销售。2014年11月17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查获“风湿关节宁胶囊”24盒和  “咳喘护肺宁胶囊”22盒。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鉴定意见,“风湿关节宁胶囊”及“咳喘护肺宁胶囊”均为假药。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

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朱某违反药品管理法律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朱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法院根据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朱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院同时向朱某宣告禁止令,禁止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缓刑期若卖假药将收监

据悉,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东莞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宗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禁止令。为确保禁止令的执行,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示禁止令法律效力,在判项中单独一条予以宣告。“在宣判时也会明确告知被告人,如果违反禁止令,在缓刑期间销售假药的,将会被撤销缓刑,予以收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庄乐波介绍。

“下一步,我们将把‘禁止令’内容发放给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局、本地的药监部门以及被告人户籍地药监部门,强化禁止令的执行力度。”庄乐波法官表示,“对于监管不力的部门,法院还会发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