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拟规定:看到相关预警信号即可停课

24.09.2014  11:55

  台风、暴雨天气,谁来决定和通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是教育部门、学校,还是媒体?9月23日提交省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明确,气象部门发布的相关气象预警信号即为停课信号,只要看到当地气象台站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手机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孩子即可放心地呆在家中,无须确认教育部门或学校有没有发通知。

  条例草案规定,台风黄色以上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台风黄色以上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服从校方安排,校方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此前有地方曾发生在校中小学生及家长听到媒体报道说官方通知应该停课、而所在学校通知上课的情形。省气象局、省教育厅曾于今年7月下发的《关于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停课安排工作机制的通知》(粤教保〔2014〕3号)明确:“各级教育、气象部门明确以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气象部门发布了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对应区域内所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停课。”这份条例草案如此明晰、具体的规定,遇到台风暴雨天,相信学生及其家长就有据可循了。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天气预报预警统一发布制度。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条例草案指出,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救援电话等信息。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台风黄色以上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台风黄色以上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岗位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就气象灾害发生时的工作安排等事项做出约定。气象灾害发生时,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停工的,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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