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信息泄露需抓“内鬼”立法规

17.08.2014  01:41

  [首席评论]

  邱发平

  本报近日报道,诈骗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随着国家“单独二胎”政策的陆续放开,一些骗子也开始打起了新生儿父母的主意,以“新生儿补贴”为幌子行骗。不少市民因此上当,也有市民及时识穿骗局,但不禁产生疑问,究竟是谁泄露了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市民称个人信息只在医院登记过,医院则回应多个环节可能泄露信息。不管哪个环节出现纰漏,无疑都与相关机构责任缺失或内部管理松懈有关。

  长期以来,一些诈骗手法之所以屡试不爽,诈骗事件层出不穷,很大原因是由于骗子准确掌握了受害者的真实信息,让受害者降低戒备产生了信任感,从而一步步掉入他们精心设计的圈套。个人信息泄露被骗子利用滋生诈骗、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更严重扰乱到社会秩序,需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从公安机关破获的众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案件来看,很多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都是“内鬼”所为。在高利润的驱使下,“内鬼”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应该说,许多单位和机构对于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为何“内鬼”还能频频出现?其中的漏洞值得反思。内部人员私自贩卖客户信息的行为更有隐蔽性,监管的难度也更大,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完善严密的监管体系和防范制度,加强问责和处罚执行力度,提高非法获取信息的难度和成本,增加信息泄露者被查处的风险,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关键在于堵住泄露的“源头”,而堵住源头的关键在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虽然2009年刑法将泄露个人信息入罪,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例,但这些条例内容分散、层级偏低,在现实中也普遍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泄密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和约束。因此必须尽快出台统一适用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在完善信息安全监管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和追责标准方面建立起系统、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措施。

  公民个人隐私权受保护程度,往往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权利理念是否深入人心,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程度也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当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伐应该加快,只有立法与打击双管齐下,个人信息不再是贩卖者的“唐僧肉”而是烫手的山芋,才能让公民个人信息得到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