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如实“记录”是前提

03.04.2015  12:26

  ■黄义涛

  近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责。这无异于筑起一道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防火墙”。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不乏行政权力或官员干预司法的例子,譬如,重庆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曾经发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其所管辖的各律师事务所禁接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案件;陕西省高院在审理一起矿权纠纷官司时,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函称“如最高院不维持原判,将对陕西稳定造成消极影响”……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如今《规定》出台,将权力纳入法治轨道,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涉及了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记录制度。具体办案人员如何贯彻执行好记录制度,是阻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前提,将成为《规定》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这首先需要在《规定》落实执行过程中,科学厘清对司法的正常领导与插手干预的界限。比如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笔者认为这些不属于干预办案。如果领导机关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递条子”作出具体决定,才属于干预司法。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方式方法日益走向隐蔽化。对此,司法人员要不要记录,怎么进行记录,不但需要勇气,更需要技巧。此外,司法机关还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跟踪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切实做到全面、如实记录。对违法干预办案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要及时通报、严肃处理,并适时向社会、媒体公开,曝光敢于踩踏“红线”的典型,通过严明的问责权力在司法面前保持安分守己。惟其如此,人民群众才能信法从而学法守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有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