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银行卡盗刷, 银行准备好了吗?
【辣评】
谢碧娟
近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一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引起广泛关注。刘女士在银行的ATM机上存款时,被他人偷窥了密码,后在未丢失银行卡的情况下,卡内的189万余元被他人盗刷。刘女士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负全部责任。最终,贵州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银行先支付刘女士所有损失189万余元并按照同类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该判决一出,公众一片哗然,点赞者众,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公平、正义的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有少数人认为刘女士不小心泄露银行卡密码,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做法欠妥。
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储户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对其自身存在的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承担怎样的责任。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银行与储户之间属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储户具有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而银行则具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虽然刘女士的银行卡密码不小心被他人偷窥了,但是银行卡却一直由刘女士持有,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能够利用伪造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对处于银行保管下的钱进行盗刷,足以证明银行的现有设备和技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银行未能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说,银行作为储户的合同相对方,应当对其因未妥善保管好储户存款这一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贵州高院作出让银行先负全责的判决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储户的利益,同时对其他法院今后受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性意义。
应当说,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由银行先负全责符合契约精神中的平等、守信原则。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时,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平等的,互为对待给付。而现实的情况是,银行往往过多地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弱化甚至是忽略自己对储户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以至于储户存款受损时得不到有效的救助。从这个意义上讲,贵州刘女士的案件给银行敲响了警钟,只有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火墙”、提升服务质量,才能达到银行、储户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