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安装防盗网护安全 物业不得强令业主拆除

19.09.2014  10:18

  协办: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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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小姐:一年前,我购买了一套住宅,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合同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提到“阳台、窗户外侧不可安装防盗网、纱窗等防护设备”。由于条款太多,我没有细看便签了字。近日,我在装修时因安全之需,最终把防盗网安装在阳台上。物业公司以协议在先为由,强令我拆除。请问,我必须拆除防盗网吗?

  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英军律师:从反映情况看,赖小姐对自己房屋阳台享有专属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阳台当属业主的专有部分。而物权法第71条指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你安装防盗网出于安全防护之需,既不危及房屋安全,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故物业公司无权干涉。

  赖小姐与物业公司关于不可安装防盗网的约定无效。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源自其所提供的格式文本,而“不可安装防盗网、纱窗等防护设备”的约定,排除了你对自己房屋阳台、窗户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依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该条款属无效。

  因此,虽有协议在先,物业公司仍无权强令你拆除防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