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大埔: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05.09.2014  13:18

  近日,梅州大埔县检察院从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对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据悉,2014年1月,张某受朋友之邀,来到大埔县某镇城北路,与被害人曾某一方的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用手持的西瓜刀砍伤被害人曾某的手部。承办人认为,张某虽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人,且系自首,有悔改之意,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其成长和改造,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考验期为7个月。如张某在7个月的考验期内无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则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广东省大埔县检察院坚持以关爱、教育为出发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充分体现了文明办案及人性化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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