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再因洗钱案被起诉 辩称“是我老婆干的”

24.01.2015  22:21

  陈水扁(右)、吴淑珍夫妻在任内收受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熏(左)千万台币贿赂,台北地检署认为陈水扁与吴淑珍是洗钱共犯,1月23日上午嫌起诉陈水扁。台湾联合报系资料照

  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水扁、吴淑珍夫妻在陈水扁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期间收受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熏千万元(新台币,下同)贿赂,涉贪污罪遭判刑确定,这笔贿款因透过吴淑珍胞兄吴景茂存放于人头账户中,台北地检署认为陈水扁与吴淑珍是洗钱共犯,1月23日上午起诉陈水扁。

  陈水扁保外就医中,他接受讯问时称,“是我老婆干的,我不知道”;吴淑珍由高雄地检署执行科监管,台北检方两度请托高雄检方代讯,但她都以健康因素推辞。

  检察官认定,相关犯罪事实不争执,接受“终审法院”“扁珍为洗钱罪共犯”的法律意见,23日结案。

  历审司法判决数据记载,陈水扁与吴淑珍利用职权向前“财政部长”林全施压,让陈敏熏接任大华证券董事长不成,随即接任“台北101”董事长。人事案的转折牵涉行、收贿犯罪。

  陈敏熏在2004年间以友人陈钦文名义购买1000万元台支交予吴淑珍,吴淑珍即透过友人蔡美利在国泰世华银行士林分行账户提示兑领,再指示蔡美利于同年4月6日至12日分6次将支票存入其胞兄吴景茂设于彰化银行民生分行的人头账户内提示兑现,符合洗钱罪要件。

  这笔贿款的下落,台北地检署于判决确定后,申请查扣扁家资产,并冻结吴景茂设于彰化银行民生分行的账户,要求行方将款项转入公库,是检方执行“泛扁案”的第一笔犯罪所得。

  此案吴淑珍因将钱透过哥哥存入人头账户中,已遭依洗钱罪判刑定谳。高院当时认定,陈水扁也是洗钱共犯,因此退回检方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