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回应限购限行等:首先看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将于3月9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瞭望周刊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瞭望周刊记者。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出台的限行、限购、限号等这样一些措施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强烈的影响,我们也注意到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当中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法律草案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我的问题是,立法法这次通过之后,诸如像限行、限购、限号这样一些“红头文件”会不会就被视为违法了?谢谢。
郑淑娜: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你刚才已经把立法法修正案的规定读出来了,这个规定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也是从老百姓当中来的问题。从去年8月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以后,我注意到媒体和一些学者、专家对这个问题给了很高的关注,评价也不错。这个规定体现了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也提到了,“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部门都不能法外设权。”总理的报告当中提到了这个问题,我看媒体有大量的报道,社会很关注这件事。
郑淑娜:至于你提到的立法法修改通过以后,政府对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决定是不是就不合法了,大家都爱举“限购”和“限行”的例子,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首先你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政府制定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它会规定一些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我们说它是有依据的,是可以的。为什么?行政处罚法就给了规章在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所以我说它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行为是合法的。
郑淑娜:第二个方面要看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但是由于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怎么办?现在立法法修正案开了一个小口子。对地方政府的规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了。我们开了一个口子,也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
郑淑娜: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虽然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对于规范性文件,我国监督法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是有权撤销的。四中全会专门提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同时也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我们说这里讲的决定既包括规章,也包括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具体的行政决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