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限贷加码!苏州连夜再出楼市新政
10月3日晚,苏州市政府再发文,进一步“收紧楼市”。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要求,即日起,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同时还进一步收紧了住房信贷和公积金贷款等。
苏州夜景(资料图)
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限购
户籍居民有三套房者,不得再买房
8月12日,苏州市实施新一轮的限购限贷政策,即俗称的“苏十五条”。此次调控意见,是在“苏十五条”政策基础上,制定的楼市进一步调控措施。
意见明确:非(苏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首付
二套房上调至5成,“认房又认贷”
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按照苏州市政府最新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如下进一步要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50%。
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
二次使用,贷款额度降低
同时,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至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房价
新房售价不得高于报备价格
此外,意见还对商品房价格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部门严格成本核算确定备案价格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在土地出让方面,意见指出,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以及一次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苏府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为保证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推动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条件。
意见明确从今天起实施。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10月4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预售房源除外。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则根据本地实际,加快制定政策意见,报经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几天内,8市收紧楼市
苏州此次楼市调控新政,采取了多项措施,不仅从购房数量上进行限制,还从银行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收缩,此外还对开发商、土地挂拍等层面实行限制,这一系列的调控“组合拳”,目的之一,就是给楼市降温。此前,苏州楼市一度持续上扬,曾“领涨”全国。此前,江苏省要求各地,要下决心遏制楼市上涨过快的局面。苏州此次调控政策,十分严厉,势必对后市产生影响。
国庆前后短短几天时间,北京、天津、苏州、成都、郑州、无锡、济南、合肥共计8个城市先后发布新楼市调控政策,多地重启限购限贷。加上此前的南京、厦门和上海、深圳等城市,目前已有10多个城市实施限购。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2014年开始松绑的中国楼市政策再次步入拐点。
附:苏州市政府文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