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向省人大专题报告环境资源审判

01.12.2016  11:35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保障生态文明绿色发展

广东高院向省人大专题报告环境资源审判

 

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留住绿水青山?11月28日,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专题报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时表示,各级法院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为广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6年1月,广东高院正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各级法院在司法办案中坚持惩处与引导并重,赔偿与修复并重,监督与支持并重,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1—10月,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824件,对1283人追究刑事责任,审结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17649件,审结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2173件。

据了解,各级法院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试点,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引导功能和影响,理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诉讼保全、委托鉴定等工作流程,依法受理检察机关及有关社会组织提出的公益诉讼案件6件,采取诉讼费减免等措施,减轻公益组织诉讼负担。

广东各地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在珠海中院、广州南沙区法院等20多个中级、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合议庭,在佛山顺德区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广州、清远、茂名、潮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拟近期挂牌办案。

另据了解,广东高院还印发《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探索按照生态区划首批指定广州、潮州、茂名、清远中院及所管辖区域内的一个基层法院分别对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域环境民事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广东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环保厅、省律师协会、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公安、环保、国土等部门联系沟通和良性互动,努力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动机制。

 

(记者:张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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