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院庭长要带头审理具指导意义案件

12.09.2016  20:39


省法院出台实施意见,明确改革“四大原则”,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

院庭长要带头审理具指导意义案件

来源:南方日报

 

 

日前,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这标志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我省全面深化和落实。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大原则”:权力明晰、责权一致原则,监督到位、制约有效原则,符合规律、责任法定原则,保障有力、配套完善原则。《实施意见》指出,司法责任制事关公正司法制度建设、事关司法事业长远发展、事关司法改革成败,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了我省法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限和责任,明确要求入额法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负责。强调院庭长要带头审理重要、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并要求建立院庭长办案落实情况考评机制,且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实施意见》列明了我省法院各类司法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列出了院、庭长行使管理监督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要求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明确和细化审判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层报上级法院备案,要求院庭长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做好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管理监督。同时,要求全省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等监督,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审级监督,完善审判流程节点监控和审限管理,严格执行干预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意见》还针对因“放权”可能导致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现象,提出各级法院要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功能,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标准化办案体系。

实施意见》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明确规定对“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已确认的以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件”两类案件要实施“硬性”质量倒查。同时,要求全省法院要加强政策解读,切实保护广大法官办案积极性。

省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顶层设计及配套机制已陆续出台,为全省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广东法院将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司法责任制落实,准确把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具体要求,同步推进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发挥改革的整体效益,促进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记者/祁雷 责任编辑/潘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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